石佳友-民法典环境侵权制度的编订

发布者:周文芳发布时间:2017-11-23浏览次数:439

讲座伊始,主持人邓立军教授对石佳友教授的学术成果作了简要介绍,代表性的中文专著有:《民法法典化的方法论问题研究》《上市公司审计监管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研究》,法文专著有:La codification du droit civil chinois au regard de l'expérience française(从法国的经验看中国民法的法典化)。另外还指出石教授在国内众多核心期刊发表大量核心论文,下学子雷鸣般的掌声。紧接着,讲座正式步入正题,石佳友教授围绕本次讲座的主题——民法典环境侵权制度的编订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石教授介绍了法国《民法典》的修定历史,他指出法国在历史上政体更迭,宪法修改十余次,但其《民法典》却持续200余年,突出了民法典的价值是深远、持续的。谈及民法典的作用,他认为民法典奠定了社会立足、开展社会活动的基础,然而在工业时代之前,民法典对于环境保护并没有关注,直到近现代民法典开始把环境保护纳入视野内。他例举了“渡渡鸟灭绝事件”以及“法国海外殖民地核试验事件”,强化了讲座的主题,指出民法典拥有自身的使命,如环境的保护,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关于《民法典》,石佳友教授认为编纂不等同于制定,因为编纂是基于以往成文或不成文规则汇集而成,如此一来,才更能使得《民法典》更具有本土性和适应性。另外,石教授谈到了拿破仑对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贡献,指出拿破仑懂得的法律很少,但能够深入地对法律进行理解,能够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加以考量,确立了离婚制度,最终也使该法典影响深远。借此,石佳友教授讲到了历史研究方法以及因地制宜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他幽默地谈到一次在广州坐出租的经历,得知广州是非洲同胞的聚居地,指出广州处于非洲相关法律研究的前沿阵地,对在坐的广财学子提出了应当进行此类研究期许。

随后,石佳友教授抛出两个问题,一是有无“纯净”的民法?二是是否要有“纯净”的民法?他深刻地指出不存在所谓的价值中立,我国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第九条规定的绿色原则并不是对民法典的污染,而是为更多疑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方法。例如抛弃行为不能破坏环境,否则此类行为模式将受到绿色原则的规制。另外对于合同的效力也可加以兜底适用,当合同目的的实现会污染环境,可认定其无效。当谈及当今的《侵权责任法》,石教授认为已经不纯净,尤其是《保险法》的出台,使得古典的侵权法已经解体。民法不纯净熟好熟坏?石教授认为在当前时代,德法两国对其自己的民法典都认为存在不“纯净”之处,相反也正因如此才给民法典的编纂带来生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正是为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应运而生。

最后,石佳友教授比较分析了传统侵权法和法国环境侵权法制度改革,指出传统侵权法范式的局限。当谈到民法室侵权编草案时,与同学们作了相关分享,使同学们对当前侵权法的修改走势有一定的预判。他提到新增的破坏生态环境责任,对于那些无法界定为污染而又是破坏生态的行为,如“渡渡鸟案件”就能够进行有效规制,因此该草案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最为重要的是,石教授通过自己的深入的研究,在结尾时给出许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建议,致力于实现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保护理念的价值追求。如将责任名称改为环境损害责任;大幅扩充内容,整合相关司法解释和比较法经验;强调预防责任;对于责任形式:优先适用行为责任,尽可能修复环境;政府设立专门的生态修复基金等。至此本场讲座内容结束。

/唐明洪    审核/黄森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