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大兴—超越“模仿公司”的逻辑—中国对小商人(个体工商户)规制政策之局限

发布者:刘会玲发布时间:2017-11-29浏览次数:621


    应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隆重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蒋大兴教授于20171118日在广东财经大学实验楼模拟法庭举行了一场精彩的学术讲座。


本次讲座是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系列讲座之一,讲座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科负责人彭真军教授主持,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在内的100余名法学院师生聆听了蒋教授的精彩演讲。

蒋教授以《 超越“模仿公司”的逻辑——中国对小商人(个体工商户)规制政策之局限》为主题,对我院师生进行了一场精彩的讲座。


蒋大兴教授主要围绕个体工商户的背景,结合民法总则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分成了五个部分进行阐述。

首先,蒋教授围绕小商人的规范体系,提出了现有法律制度对于小商人的规范是一种严密的类公司体系,进而对其进行分析。

第二,蒋教授还提出了其对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有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以家庭的名义或者个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关于外国人是否可以成为个体户的问题,蒋教授指出,现在的法律法规并不承认外国人可以直接成为个体户,民法总则虽然将原先的“公民”更改为“自然人”,但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政府的政策导向,并不支持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第三,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程序问题。蒋教授指出,现在的民法总则是将个体工商户归类于自然人主体,但是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是复制了公司管理模式,即需要登记设立,并且相关的政策是要求登记为准,但是现实中仍然有很大的工作难度,如移动商贩、微商。同时,蒋教授认为个体工商户的审核应当区别于公司的审核规定。

第四,关于小商人的登记事项中对经营场所意义的反思。蒋教授指出,现有的关于营业场所的定义在很多领域都无法认定,可以采用居所来取代对经营场所的认定,因为认定经营场所的目的是便于管理经营者,一味地采用“经营场所”概念,实质上无法适应某些领域。

第五,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变更。传统的经营者变更中,如果是家庭成员则需要做变更登记,如果是家庭以外成员则需要注销登记之后再重新登记。工商总局是坚持将个体工商户认定为企业型管理,但是蒋教授认为目前将个体工商户作为企业模式的管理尚早,因为其要满足个人独资企业的管理规定,但目前相关的制度针对个体工商户而言尚未成熟。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谢伟副教授对蒋教授的演讲作了总结,部分同学针对蒋教授的精彩发言提出了相关问题,蒋教授耐心地解答了广财学子的疑惑。本次讲座为广财法学院学子奉献了一份学术大餐,对开拓学术的学术思维,非常富有启发意义,最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