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第一期学术沙龙:修宪与立法——宪法学视角下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

发布者:刘会玲发布时间:2017-11-30浏览次数:820

为深入讨论我国监察制度改革中的热点问题,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全体教师和研究生于10月18日在北二7楼法学院第一会议室开展了主题为“修宪与立法——宪法学视角下的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学术沙龙活动。此次沙龙活动吸引了其他专业研究生参与,活动中师生讨论热烈,置身活动现场,你会领略到一场气氛活跃、议题在清晰思路缜密逻辑中不断推进的研讨会所带来的学术魅力。此次沙龙活动由柳飒老师主持。


首先,由夏金莱老师就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和来龙去脉进行介绍,着重介绍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监察委的设立、定位、监察对象、职权、监察措施以及在监察委行使监察权期间暂时停止或调整的国家法律规定。夏老师还总结了法学界对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研究的几个关注点,引发同学思考。

其次,朱孔武老师从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不同规定,以及立法法对立法权分配的角度进行阐述,认为仅仅修法从行政监察上升到国家监察是不合适的,但是否需要修宪还值得讨论,之前对港澳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直接用一个决定的形式说明了基本法合宪,这是否可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立法后的一个参考选项尚不得而知。

涂四益老师对修宪之后相关立法的配套变动进行阐述: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的国家监督权是一种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对人的监督必然伴随着处分,处分至少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在于对行政机关、人大、司法机关公务员的纪律处分,一方面在于党的纪律处分。所以相对应的,关于《公务员的处分条例》、《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党内各项处分立法都应当有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修改。

   戴激涛老师认为我们可以从人民主权、法治、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等宪法原则中来细看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问题,比如,国家监察委的权力如何进行规制,被监察者的个人权利如何保障,如何设计一整套的技术性方案来综合权衡各种权力的行使等。另外,在提到在立法和宪法解释谁先谁后的问题上,她提到有学者认为相对修改宪法,宪法解释的形式更为温和一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没宣称过自己的宪法解释权,是否全国人大常委会会以一个决定或者决议的形式来发布对国家监察法的制定是合宪的呢?这或许是一个选项。

   各位同学提问问题,主要围绕在“理解时局对宪政改革的影响,两者的关系是怎样的”、“ 检察院在改革的背景下如何定位”、“ 监察法对刑事诉讼法的对接和影响”等,老师对问题进行回应和总结。

   最后柳老师进行总结发言,她说从内容上,作为一个宪法人所持有的态度和立场,毫不犹豫坚持应当先修宪后立法,这才能增强宪法权威,无论是今天讲的监察体制改革要回归宪政层面考量,还是今天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增强宪法权威,都是我们宪法人应当有的情怀和立场。从形式上,今天沙龙活动在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参与下,活泼而不失严谨,这种活动的目的不在于给大家结论,而在于营造学术研讨的氛围和养成同学们的思维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