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法治论坛第2讲:德国Dr. iur.Bettina Dick“德国法学案例教育中的鉴定分析法和关系分析法”

发布者:刘会玲发布时间:2018-04-16浏览次数:2147


2018414日下午,琶洲法治论坛2018年第2·法理分论坛第五讲在广州校区实验楼模拟法庭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题为“德国法学案例教育中的鉴定分析法和关系分析法”,由德国莱比锡行政法院院长Dr. iur.Bettina Dick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卉教授主讲,法学院李爱荣教授、刘薇副教授、黄伟文博士及80余名研究生本科生参加。

讲座伊始,李爱荣教授分别介绍莅临现场的两位教授及其研究领域、学术成果。她从熟谙的英美法系为切入点,谈及案例教学作为内化专业知识的良好载体,是当今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她进一步指出,今天是传授原汁原味的德国案例教学模式,区别于以往普通的案例分析,将进一步深化,与未来的法律职业培养息息相关。


黄卉系统介绍德国的法学教育。她指出德国法学教育的特点是具有严谨的精神和鲜明的职业指向性,教育的内容和措施紧紧围绕培养专业法官。德国法学教育和英美法系的JD教育是两种不同的体系。德国法学教育和亚欧大陆另一端的中国有着异曲同工之妙,都是以考试选拔的方式培养职业法律人,但是更侧重于法官的培育。因此黄卉引出德国法学教育的瑰宝——大学阶段的鉴定式案例分析法和预备法官阶段的关系分析法案例分析及文书写作:通过大量的长时间训练,在浩如烟海的法典中寻找作为大前提的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确认作为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再进行涵摄,具体检查法律条文是否适用该案,最终得出结论。换言之,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裁判。她形象地比喻道,德国成文法体系之完备周全,犹如一座精确设计的法律建筑,里面浩瀚的法典像艺术品一样繁简相宜,砌成层层叠叠的迷宫,而德国的案例分析教育就是破开雾瘴、走出迷宫的关键所在。Dr. iur.Bettina Dick也补充道,德国法学教育的特色在于以案例训练为载体,覆盖种种法律问题,让法学生和预备法官可以历尽千帆,阅遍万案,在千锤百炼中成长为完全法律人。

Dr. iur.Bettina Dick从介绍德国的行政法学入手,她首先指出德国行政法的诉讼种类是有限定的,绝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有对应的诉讼类型,这是鉴定分析行政案例的技巧所在。她介绍了行政诉讼的三大原则。第一是职权主义原则,不同于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主义原则,法官天然地具有职权来承担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因为这是平衡行政机关公权力和公民权利不对等的制度设计。第二是听取意见原则,这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只要是可能涉及到当事人的意见,都必须听取。如果缺失,会造成本次诉讼程序的瑕疵。第三是证据的直接性原则,就是严格要求法官必须亲自勘验证据。Dr. iur.Bettina Dick强调,无论是理论学习还是司法实践,最重要的是把具体的行政行为概括归类,在较为固定的体系下进行案件归入。黄卉补充道,学习德国的行政法,一定要从具体的行政行为出发,因为成文法典已经涵盖了大部分可能出现的情况,我们需要做的就是把每一个行政行为分门别类加进体系。至于极少部分的一些细微的有争议的行为,譬如政府购买办公用品,无法高全地描述到底属于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且定位不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又大相径庭,这些是高阶法学生才要科研的问题。因此她也提到了当今我国学界一些过度追求体系化的完美主义,在茫茫法海里寻渡,提取诉讼种类公约数固然初心可嘉,但是要把握度,法律是以实践性为导向的,解决现实问题才是第一位的。Dr. iur.Bettina Dick在此基础上介绍道,德国行政诉讼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撤销之诉和履行之诉,对应着国家的作为和不作为。

Dr. iur.Bettina Dick用鉴定分析法和关系分析法对提前下发的案例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她先提到行政案件中,分析框架是可诉性(Zulassigkeit)和可证性(Begründetheit)两个部分。由于德国法治底蕴雄厚,成熟绵长,对于可诉性问题,譬如管辖权异议、当事人能力等是绝大部分不会犯错的,因此本次讲座便一笔略过,将重点着墨于可证性。Dr. iur.Bettina Dick叮嘱,最基础性的工作是一定要详细阅读案例资料,因为德国的案例分析训练里面,案例资料就是默认查明的案件事实,里面的每一字句都是有价值的信息。回归到本案,是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建筑许可案,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明行政处罚授权基础,明确到底是哪些法律条文来支撑行政机关作出强拆的处罚。接下来从形式的角度,确认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形式审主要有黄金三点:第一,行政机关职权,行政机关具有相关职权才能对违建给出处罚。第二,符合程序规定。比如上述重要的“听取意见”原则,便是不可或缺。第三,符合形式规定,就是行政命令中一定要有相关的文字呈交法官,来论证该违建为什么非拆不可。形式审后便是实质审,也叫审查实质合法性前提,也是分为三步走:第一就是对早先查明的授权基础是否合法进行规范审查。第二是分解授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将题目的案件事实一一归入,通过涵摄来考量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授权性基础。第三是自由裁量,也叫判断余地,日本舶来之后称为要件裁量。掌握好裁量的元素,也是学好案例分析的关键。无论将来成为法官或律师,都要去认真揣摩裁量是否合适,明确在情理法上到底需要衡量什么。此外还要做好后果审查,多次反思如果做出某裁决,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则和原则。在案例的实战中,绝对不能遗漏相关的情节,要纳入所有可穷尽的情况,并在分析写作上有所体现。只有经过无数次这种地毯式铺开的案例训练,掌握法官的基本能力,以后成为职业法律人的时候才有一览众山小的气魄,面对文山卷海也能以睥睨天下的威势,直击案件的关键要害之处,给出衡平裁决的结论,作出恰如其分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