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学家黄茂荣到我院讲学

发布者:刘会玲发布时间:2018-04-20浏览次数:1246


 201831919点,台湾法学家黄茂荣教师做的题为“法学方法与现代税法”的专题讲座在广州校区模拟法庭圆满举办出席本次讲座的还有黄茂荣教授的夫人吴铭子总经理,法学院的朱孔武教授、涂四益副教授、朱姝副教授、戴激涛副教授、邓莉博士等。

首先邓立军副所长向同学们介绍黄茂荣教授的履历,在民法、财经法、公平法、税法等领域有很深的造诣,在海内外享有很高的学术声誉曾在2008年出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同学们报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欢迎

邓立军教授向同学们介绍黄茂荣教授

黄茂荣教授演讲的主题是“不动产税制之建构及不动产市场之宏观调控”,共分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不动产税的重要性以及其规制需要考虑财政能力,由于不动产产业之枯荣对于经济发展之关联及其与金融产业之连动密切,因此需以谨慎的态度课征不动产所得税。





   第二部分是介绍不动产税制的构建现状,阐述了旧制将不动产税分为土地契税、房屋契税和房屋营业税,新制则是将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合一课征,即土地土地增值税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一起课征。接着是讨论房屋或土地交易所得的税捐的竞合,不动产增值税与交易所得税之划分方法为在税基的层次进行分割,并且明确财产税课征的客体是财产所产生的孳息而不是财产本身。黄茂荣教授强调,当不动产税法就土地及建筑物分别独立课税时,必须先分解为土地价格及建筑物价格,新制的特征为:(1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合并计算,(2)房屋与土地之交易所得除规定核实计算外,并有低于时价时之调整规定。(3)财产税之税基调高:地价税大幅调高其土地公告地价;房屋引入属于土地因素之路段率调高房屋价值。(教授认为按不动产涉及房屋的部分,其价值应取决于其建造成本(取得成本),而后除非因通货膨胀而有价值重估的理由外,只有逐年折旧的可能,不应有涨价的情事。如有涨价,应涨在其基地,而非涨在房屋。同样的问题表现在由之引伸之「豪宅」或「路段率」之加价因素。盖「豪宅」与「路段」因素,不影响房屋之取得成本或重置成本(造价),不是决定其房屋现值之相干的因素,所以不适合引用来调整其房屋现值(税基)。但是房屋使用者是否负担得起,及其对物价的影响尚待观察。过去认为,房屋租金属于非劳动所得,需要课征更多的税。


第三部分主要讲不动产税制之原设定目标及其检讨。现行的税制有可能违反平等课税的原则,因为土地若在课税年度内没有进行交易而通过推估去估算其价值则有可能与实际不符合。

第四部分强调公权力对于经济管制的重要性以及不动产产业的宏观调控,目标是为了促使不动产价格恢复至由健全市场形成的均衡价格。调控工具则包括了税捐工具、金融工具、社会住宅和地方政府之财政需要。



最后,黄茂荣教授对讲座的内容进行了总结,不动产财产税与一般所得税由法律上的重复课税,为根本消除该重复课税,并适当处理租金、利息等问题,必须从负外部性的观点出发,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及污染者付费原则,导入环境税,重新定义不动产财产税的属性,规制其财政收支,以维持税费之课征对于不同产业或经济活动之中立性,并健全地方财政。

黄茂荣教授对台湾地区的不动产税制的讲解让同学们受益匪浅,对台湾地区的税制有了更深的了解,并纷纷向黄茂荣教授请教疑难问题,黄茂荣教授一一给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