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19-05-13浏览次数:219

2019510日晚7点,以“物权编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为题的讲座在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模拟法庭108举行。此次主讲人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马深副教授主持

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

本次讲座孟勤国教授针对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四点思考:1.为何需要善意取得制度:2.善意取得制度现有规定;3.善意取得应适用市场定价;4.遗失物与赃物是否可适用善意取得。

孟教授认为市场进行有效交易需以预设出让人对出让标的物具有所有权为前提,否则交易市场难以持续。然而,市场交易中,又存在无权处分。那么,为维持市场交易,就需要善意取得制度。同时,善意取得制度也避免了买受人在交易过程中去调查出卖人是否是标的物的产权人,减少了交易成本,从而鼓励市场交易。

在《物权法》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三个条件,在交易过程中,一是符合买受人善意,二是买受人支付合理对价,三是不动产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孟教授通过分析善意取得制度的三个条件,提出善意取得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应该对应该知道的情形进行类型划分,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同时确定善意的标准,去掉过失的注意义务要求,即仅要求受让人不知道出让人不是所有权人,除非原所有权人能证明受让人明知出让人非所有权人。因为,物之所以会为他人无权处分,原所有权人亦有过失责任。一般在市场交易中买受人本无甚过错,若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将原所有权人的过错成本转嫁于买受人,从而提高整个市场交易成本,并非合理的考量。

孟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应该适用市场价格为要件,而不是合理价格为要件。立法上,对何为“合理”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合理价格的70%计算,此存在巨大的利益差价,存在滥用的空间。为避免滥用,当严格按照同一时期内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以市场价格为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可排除即恶意受让人,并且孟教授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是由市场决定,那么任何价格其实都是合理的。

(孟教授与现场学生进行互动)

最后,孟教授提出遗失物与赃物皆应适用善意取得。目前两年的取得条件过于苛刻,难以适用。可适用理由同于上面关于原所有权人对自身所有财产的谨慎保管义务与维持及促进市场交易之间的衡平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