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 “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化”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1-12-06浏览次数:533

 2021123日,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泉教授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一会议室开展了主题为“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化”的线上讲座。本次讲座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鲁晓明教授主持召开,蔡孟兼副教授参会,法学院学生通过线上和线下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

图:主持人鲁晓明教授

 

 讲座主要围绕五个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概念与起源。方教授简要的介绍了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化概念。接着,方教授讲述了其西方的起源,包括古埃及的制度、柏拉图的《法律篇》、罗马法,以及启蒙时代中的:“自由、平等、博爱”。

图:老师和同学们在第一会议室听取讲座

  

   第二部分,不同的立法传统。方教授首先介绍了欧陆国家的“坏撒玛利亚人”法律,接着介绍了“爱邻舍如同自己”的相关规定。同时,方教授介绍了普通法国家的相反立场,该立场认为除特定救助义务外,法律一般不向公民施加向遇险者提供一般性救助的义务。而中国古代治理宗族社会的两个核心为连坐制度和保甲制度,即社会连带的“集体责任”和守望互助的内在要求。

图:主讲人方泉教授

 

 第三部分,正当性论证。方教授就该议题提出反对的理由、对反对观点的反驳,并总结了常见的两个论证途径,分别是见危不救是对利益的不法损害(不应不法损害他人)和见危不救危及整体社会秩序或法秩序(社会团结互助)。总而言之,行为是否不法地损害了利益是将其入刑最可靠的依据;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的正当性依据在于它对利益的不法损害。

 第四部分,立法方案。方教授介绍了见危不救罪的最大公约数,包括行为人与遇险者无特定义务关系、行为人明知他人身处险境、未提供救助、无不合理风险或其他阻却事由。方教授进一步分享了见危不救罪在分则罪名体系中的位置、罪状的描述和阻却事由。

图:参会蔡孟兼副教授

  

   第五部分,余论。方教授在此部分分享了刑法谦抑的实质在于刑事化的正当性,认为罪名的增删多寡与刑法的谦抑性并不存在必然联系,良好的刑法是公民自由的大宪章。

 讲座的分享阶段告一段落后,进入了答疑环节。参会同学围绕讲座内容踊跃提问,方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最后,方教授鼓励同学们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摄影:宣传部 林韵慧

 撰稿:宣传部 彭静妍

 

排版:宣传部 彭静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