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 |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建与适用”圆满结束

发布者:廖元杰发布时间:2022-01-08浏览次数:310

讲座 | “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建与适用”圆满结束

 202214日,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教授在广东财经大学北二731第一会议室开展了“学术思享荟第六期”,主题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构建与适用”讲座。本次讲座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薇院长主持,鲁晓明院长、曾祥生教授等法学院师生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参加了本次讲座。

讲座初始,杨立新教授介绍了学习民法典应当遵循的三种基本方法,分别是学会阐释民法典规定的制度、学会整理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学会进一步发掘民法典每一条文背后的深刻含义。


杨立新教授认为,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可以从五层结构、三种类型、四种具体适用范围的角度学习。

首先,侵权责任免责事体系可以分为以下五层结构:第一层为可适用于全部民事责任领域的免责事由,分别是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正当防卫免责事由和紧急避险免责事由;第二层为一般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的规定中,杨立新教授认为此部分是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的概括性规定,是侵权责任免责体系的基础;第三层为特别规定的免责事由,主要体现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章到第十章的规定中;第四层为《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侵犯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免责事由;第五层为特别法规定的免责事由,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其次,根据以上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的五层结构可以归纳出三种类型,分别为民事责任通用的免责事由;专门适用于侵权责任领域的免责事由;特有免责事由。

最后,三种免责事由类型可具体适用于四种范围,这四种范围分别为所有民事责任领域、所有侵权责任领域、特殊侵权责任领域、侵害人格权领域。

杨立新教授对其中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免责事由、自甘风险造成的免责事由等进行重点讲解,特别强调在确定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时应当考虑原因力的影响,原因力决定行为人最终承担的是免除责任还是减轻责任。

讲座的分享阶段告一段落,随后进入了交流环节。参会同学围绕讲座内容踊跃提问,杨教授耐心地一一解答。杨立新教授的精彩讲解,让同学们对民法典侵权责任免责事由体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