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研究生教育保障和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一、职责分工
各班级组成学业奖学金评定小组审核各班同学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研究生会学术部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复审。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王伟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由邓世豹、房文翠、袁碧华、彭虹、彭真军、陈建清、钟立国、邓立军、邓欣欣、刘会玲、徐梦君、姚蔚子、周宜人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提前予以公布,以及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复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二、参评对象及基本申请条件
本办法仅适用于2014级在校研究生(不含休学者、不含延迟毕业的研究生),并且符合《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条件者均可申请:
第十条 申请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研究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申请奖学金和评先评优的研究生在参评年度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不予参评:
1、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2、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3、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5、考试作弊者;
6、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三、评奖等级和奖励标准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学金3个级别,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
1、一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10%。标准为10000元/年·人;
2、二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30%。标准为6000元/年·人;
3、三等奖学金人数为参评研究生人数的60%。标准为3000元/年·人。
四、评定基本原则
本次评选工作所列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2014级考察其在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的成果及获奖。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成果等依照学校相关文件和相关程序予以认定。
五、评定细则
1、奖项的评选按照学年成绩、科研成果、学风道德和社会活动的顺序来评比。
2、学业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分数的高低进行排序,测评项目和分值标准为:
① 科学学位: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占35%,科研成果占45%,学风道德占10%,社会活动占10%来折算加分。
2014级科学学位同学测评总分=学年加权平均成绩×35%+科研成果×45%+学风道德×10%+社会活动×10%
② 专业学位:学年加权平均成绩占50%,专业实践成果占20%,学风道德占10%,社会活动占20%来折算加分。
2014级专业学位同学测评总分=学年加权平均成绩×50%+专业实践成果×20%+学风道德×10%+社会活动×20%
3、具体标准:
(1)科研成果/专业实践成果:
① 论文发表于核心期刊5-15分,一般期刊3分;必须有论文复印件才予以认定。
A.发表学术论文:参评研究生在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认定的核心期刊每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A1类记15分,A2类13分,B1类11分,B2类9分,C类7分,D类5分。
论文发表于学术会议(包含年会等),全国性的会议2-11分,省部级的会议1-9分。在学术会议中获全国性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仅发表未获奖得分分别为11分、9分、7分、3分、2分;省部级的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奖、仅发表未获奖得分分别为9分、7分、5分、2分、1分。
在普通期刊发表论文一篇记3分,最高可以叠加至12分。(核心期刊增刊按普通期刊记分。)
B.出版学术专著:记15分。
C.公开发表或出版翻译论著:记11分。
D.出版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记7分。
E.出版工具书、词典等:记7分。
F.论文转载:公开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记10分,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记7分,论文观点被新华文摘转载记5分;同一文章被多处转载,按最高等级记分。
② 有实质性参与全国性课题15分,省级课题13分,市厅级课题11分,校级课题9分,有实质性参与未结项课题可加分,未实质性参与不加分。课题是否实质性参与的界定标准如下,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A.参与课题的申报书上有学生姓名;
B.学生以自己的名字依托本课题发表文章;
C.依托本课题的研究报告上有学生姓名;
D.结项报告中有学生姓名。
③ 全国性挑战杯11-15分,省部级挑战杯9-13分,市厅级挑战杯7-9分,校级挑战杯5-7分。全国性挑战杯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15分、13分、11分;省部级挑战杯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13分、11分、9分;市厅级挑战杯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9分、8分、7分;校级挑战杯得分别为一等、二等、三等得分分别为7分、6分、5分。必须有挑战杯奖项复印件才予以认定。
④ 科研成果分为三类:论文、课题、挑战杯。
科研成果项/专业实践成果项分数=论文分+课题分+挑战杯分
(2)学风道德表现:
① 全国性奖励9-13分,省部级奖励7-9分,市厅级奖励5-7分,校级奖励3-5分,院级奖励 1-3分。
② 全国性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的得分分别为13分、11分、9分;省部级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9分、8分、7分;市厅级奖励中获一等、二等、三等得分分别为7分、6分、5分,校级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5分、4分、3分,院级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得分分别为3分、2分、1分。优秀先进个人、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干部按一等分数计。
③ 奖励分为两类:学习科研类奖励、优秀干部类奖励。其中优秀干部类奖励不叠加。优秀干部类奖励包括优秀干部类、优秀共青团员等。各类奖励必须有复印件才予以认定。
学风道德表现项分数=学术科研类奖励分+优秀干部类奖励分
(3)科学学位学年成绩:学年加权平均成绩×35%
专业学位学年成绩:学年加权平均成绩×50%
(4)社会实践与活动:
① 研究生参加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包括学术沙龙、各项法学讲座、广东省法学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必须有正式的邀请函或学校、二级单位盖章的证明文件(活动登记卡)才给予认可。每次可以加1分,最高10分。
② 在第一学年担任过研究生会干部、干事或班委,含学校团委研究生会、学院团总支研究生分会常委加10分、部长加8分、副部长加5分、干事加4分,各班班长、团支书5分,其他班委4分。可自行选择一个担任职务的干部加分项加最高分,不得重复进行干部项加分。
③ 在第一学年包括寒暑假参加与专业有关的社会实践(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律所、企业法务部实习),出具实习证明与单位盖章,每次可以加1分,最高2分,不得重复加分。
④ 在第一学年参加志愿活动,出具志愿者证或有相关盖章证明文件,每次可加1分,最高2分。被评为优秀志愿者可加1分。
⑤ 社会实践与活动项分数=登记卡活动分+干部班委加分+社会实践分+志愿活动分
4、论文及奖励的标准:
(1)发表论文应和专业相关,否则不计入加分,教育部课题属于全国性课题。注意:论文只对第一作者计分,名字排在第一的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不加分。
(2)学术科研类奖励(如全国英语竞赛、党团日知识竞赛,优秀先进个人等,注意:去年所获奖学金不计入加分),文体类奖励不计分(如篮球赛、宿舍文明奖等)。
(3)挑战杯集体奖项与集体获得的奖励按照比例加分,主持人(项目主要负责人)按100%加分,参与人按照50%加分。开具相关证明文件。
5、如果出现同分数现象,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投票决定,原则为:先考虑科研成果,再考虑奖励,最后考虑学习成绩排名。
6、截止学院评选最后一日仍然欠费的同学不予评选,取消一、二、三等奖学金资格。
六、名额分配
根据《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法学院(含法律硕士中心)参评人数共157人,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10%,即16个名额;二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30%,即48个名额;三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60%,即93个名额。
本次2014级学业奖学金按科学学位各专业打通分配名额与排名,专业学位各专业打通分配名额与排名。科学学位为法学理论、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专业学位为法律(法学)、法律(非法学)。
科学学位参评人数共52人,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10%,即5个名额;二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30%,即16个名额;三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60%,即31个名额。
专业学位参评人数共105人,其中一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10%,即11个名额;二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30%,即32个名额;三等奖学金占参评总人数60%,即62个名额。
各奖学金评定小组负责填写本专业学业奖学金评选量化表,审核本专业排名。
七、评审程序
1、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初评结果。
2、初评结果在院内面向全体研究生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评审结果提交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八、申诉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持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对于本办法有任何异议,可以随时咨询本学科点导师组长。
九、时间安排
1、10月13日前,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完成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及公示工作。
2、10月19日前,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到研究生处审核。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试行。
本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