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6浏览次数:36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教育保障和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积极性,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和《广东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二章 学院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 法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王伟书记担任委员会主任,由邓世豹、房文翠、袁碧华、彭虹、彭真军、陈建清、钟立国、邓立军、邓欣欣、刘会玲、徐梦君、姚蔚子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并提前予以公布,以及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复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参评学年度每人2万元。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我院在册全日制教育学历研究生(不含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定向和委托培养等未转移学籍档案研究生),参评学年度满足以下第五、六、七条者均有资格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度,不能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学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者;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三)年度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四)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考试作弊者;

(六)参评学年学籍状况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七)欠缴学费、住宿费者。

 

第七条  参评学年度在科学研究、科技与实践技能竞赛、社会公益活动、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优异,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获显著成绩: 

1.论文:在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范围的核心刊物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2.著作:公开出版署名学术专著、学术译著1部以上;

    3.科研项目:实质性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至少一项;或实质性参与重大横向项目(项目经费20万以上,成员名单以终结报告书为准),且获显著社会效益。课题是否实质性参与的界定标准如下,满足其中之一即可:

     A.参与课题的申报书上有学生姓名;

     B.学生以自己的名字依托本课题发表文章;

     C.依托本课题的研究报告上有学生姓名;

     D.结项报告中有学生姓名。

4.科研获奖和专利:获市级政府科研奖,或省一级专业学会科研奖三等奖以上,或拥有国家专利发明;

5. 在国内外学术团体或机构担任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职务,并做出显著成绩。

(二)参加科技、实践技能等竞赛并获显著成绩:

6.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由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省教育厅、省学位办组织的学术、学业、技能比赛获三等奖以上;

7.参加省级以上党团组织举办的创新、创业、实践技能比赛获三等奖以上;

8.参加全国各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和省一级专业学会举办的实践技能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

(三)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做出突出贡献:

9.因见义勇为获得校级以上表彰;

10.参加社会实践、义务献血、志愿服务等做出突出贡献受到省级以上表彰为学校争得荣誉;

11.参加国家“三支一扶”、“西部计划”或考取“大学生村官”。

(四)在全面发展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12.参加省级以上文体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13.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或优秀研究生干部及以上表彰;

上述科研成果登记与认定按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文件规定执行,由科研处认定;科技、实践技能竞赛、社会公益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由研究生工作部(处),必要时会同校团委等部门或相关专家认定,所有成果和奖项必须以“广东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八条  13级、14级符合第七条条件之一,且满足成绩在各年级排名前30%,予以参评。成绩按科学学位、专业学位分别排名。15级符合第七条条件之一,且满足成绩在年级排名前30%,予以参评。有发表核心期刊的,不受前30%排名限制。

    第九条  参评的2015级新生,在2014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期间有第七条规定的优异表现的,可结合入学初试、复试总成绩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名额分配

 

第十条 各班级组成奖学金评定小组进行初审,团总支纪检部和研究生会学术部组成评定小组进行复审。法学院研究生处成立由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工作管理人员组成的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并进行三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法学院研究生处将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推荐限额内确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推荐名单。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将从符合资格的推荐名单中依据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度科学研究成果、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同时考虑各培养单位的办学特色、培养质量、学科建设水平及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等因素,确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与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法学院研究生评审委员会将加强管理,严格按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与佐证材料一起向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并根据学校核定的上报限额确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制《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及《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评选,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诉与复议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实名并书面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要全校性公示期截止日前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实名并书面提请裁决。

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学年度同时获得两项或两项以上奖学金的研究生,只领取其中一种数额最高的奖学金,不重复领取。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法学院研究生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附件:2015年国家奖学金限额表

 

2015年国家奖学金限额表

培养单位

专业名称

2015级

2014级

2013级

培养单位总人数

限额

法学院

法学理论

5

5

8

339 

11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6

6

5

刑法学

4

8

3

民商法学

9

14

9

诉讼法学

6

9

6

经济法学

5

6

5

国际法学

6

4

5

法律(法学)

32

72

 

法律(非法学)

31

35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