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上午9点,题为“信息网络法前沿与展望”的讲座在法学院第一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次讲座的主讲嘉宾为国内网络与电子商务法领域权威专家刘德良教授。刘德良教授现任法学博士、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http://www.apcyber-law.com/)创始人、主任;亚太人工智能政策与法律研究院院长;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英国牛津大学客座教授;中美战略安全·网络安全对话机制中方首席法律专家;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中方首席网络与信息法律专家;中央政法委、工信部、商务部、外交部、工商总局、新闻办、网信办、发改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北京市等网络与信息法律咨询专家。本次讲座主持人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孙占利教授和孙志伟博士。
刘德良教授就信息网络法前沿问题,特别是互联网对物权的影响、网络侵权、虚拟财产、数据财产权和信息财产权以及隐私权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刘教授认为传统民法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意义在于需要将特殊的物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市场的稳定。但互联网时代下,通过网络登记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动产或不动产可以在生产之初即通过技术特定化,权利人再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决定是否进行网络登记。这将对传统民法的物权产生重大的影响。对于网络侵权行为而言,刘教授以垃圾邮件为例,认为强制权利人接受垃圾邮件实际上是侵犯了其两种权利,一是侵犯了权利人接收信息的自主权,属于人格权;二是侵犯了权利人信息储存空间的权利,属于财产权。此外,还就网络侵权法中的“红旗规则” 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应当加强网络服务商的事前审查义务,否则“红旗规则”起不到很大的作用。刘教授认为,不认可“虚拟财产”这个概念,“虚拟财产”的提法属于概念炒作。像QQ号码、ID名称等与传统民法中的财产没有本质的区别。游戏装备属于数据的再集,应纳入信息使用权的保护范畴,游戏角色则属于版权的保护范围。信息财产的保护对象应当是所控制的信息的商业价值,并在对数据财产权和信息财产权进行对比后,提出信息时代下个人信息都有潜在价值;并非所有信息与人格权利益相关;并非所有的信息都受人格权保护;如果个人信息同时涉及财产权与人格权,两种权利都应该受到保护。刘教授认为应重新准确界定法学意义上的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我国法学意义上的隐私权类似于传统概念上的“阴私”,即隐私权指的是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无关,但与个人名誉、荣誉、尊严等相关的权利。
在刘教授分享了精到和充满创新的学术见解后,随后进入交流环节。现场的同学们积极提问,刘教授对同学们提到的问题做了热情的回应和指点。主持人和同学们对刘教授的精彩讲座致以由衷的感谢并合影留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