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宝教授教授作“民法典立法中的疑难争点问题”讲座

发布者:周文芳发布时间:2017-11-23浏览次数:253

  2017年10月8日下午三点,《中国法学》总编辑、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新宝教授莅临我院作了一场以“民法典立法中的疑难争点问题”为题的精彩讲座。

  

研讨会在北2教学楼法学院第一会议室举行,由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教授主持,出席本次研讨会的老师和嘉宾有法治与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邓立军教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梁展欣法官、广东省社科院周联合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张保红教授、我院于志宏教授教授等。

    虽然正值国庆假期,但依然阻挡不了同学们求知的渴求,讲座现场早早就被同学们围的水泄不通,甚至很多同学站着听完这次讲座。

    讲座伊始,鲁晓明教授介绍了本次讲座的主讲人张新宝教授和本次讲座的主题。

张教授首先对如何评价《民法通则》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浅出的探讨。他认为对《民法通则》的评价可以站在两种不同身份立场去评价,一种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另一种则是以内部人的身份去评价。前者的评价可能会尖锐一些,而后者则能够清楚了解到法条背后的各种协调问题。同时,张教授提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评价应该在实施一段时间后,才能去评价。基于当前中国的大环境来看,张教授认为《民法通则》大部分条文还是先进的、优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不仅如此,《民法通则》的制定与实施对于我国建立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保障平等、促进交易等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紧接着,张教授回顾了《民法总则》起草工作以及疑难争点问题。2015年9月法工委召开第一次研讨会,征求专家学者对建议稿的意见和建议。2016年6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民法总则(草案),7月初常委会在官网公布一审搞征求意见,仅1个月就收到约6万多条意见建议,整理工作量极其繁重。与此同时,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备受热议,其中的争议焦点也是学界上经久不衰的问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问题上,《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出于多方面因素考虑,最终将其确定为8周岁。张教授认为在这个年龄问题上进行争议,意义并不大。其次,关于《民法总则》中对法人制度完全不同于依《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传统做法,即最终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问题上,张教授认为这是立法机关出于对我国国情的深思熟虑。我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大方向是不可能改变的,因此立法需要与我国的社会实践、法治实践联系起来,要关注法条背后的社会环境。除此之外,张教授还提到了其他备受关注的焦点,都引起了在与会人员的思考。

      

    最后,张教授给同学们分享了我们法律人应该如何进行法学研究以及法学论文的写作。张教授认为,正确开展法学研究的经验有如下几点:第一,选题要与法制事业密切联系,不能选择与法律没有太大关联的主题。第二,研究法律问题,需要运用多种研究手段。第三,发表文章的时候需要有针对性的投稿。第四,要善于利用学术交流机会展示自己,学会和师长交流,汲取经验,提高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