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学校第四讲:皮勇——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原理与适用规则

发布者:曾蓉发布时间:2018-07-20浏览次数:383

 719日,2018年广东财经大学“互联网经济的法律保障”法学研究生暑期学校第四讲由武汉大学皮勇教授主讲,主题是:“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原理与适用规则”,法学院谢雄伟副院长主持。

(皮勇教授)

(法学院谢雄伟副院长)

皮勇教授认为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与传统网络犯罪相比,网络犯罪衍生出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独立犯罪类型,表现为利用信息网络大量实施低危害性行为,但累积的危害后果或者危险已达到应处刑罚的严重程度,这类网络犯罪被称为新型网络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3种新型网络犯罪。以上三罪虽然具有“积量构罪”构造,但是危害行为边界宽泛,情节要件弹性大,不便把握定罪量刑标准,司法适用率低,没有实现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从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是以传统刑法理论解读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困境。皮勇教授从学者对新增加的3种网络犯罪的观点出发,对3种网络犯罪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他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实际依法承担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危害行为不属于中立帮助行为。

二是从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原理进行考虑。网络空间是现代社会的新组成部分,新型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的新发展,网络犯罪的新治理策略要求对网络犯罪整体进行全过程、系统化治理。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回应了当前遏制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设置了独立的、具有“积量构罪”构造的新网络犯罪,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提供刑法保护。

三是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适用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自201511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至201851日共26个月时间里,全国新型网络犯罪判决案件总数为93件,以各罪起诉、判决的案件数都不高。为了解决这一司法适用问题,充分发挥新型网络犯罪立法的功效,应根据新型网络犯罪的立法目的及其特殊的罪行构造探索合理的适用规则,即坚持独立适用和实质正当原则。

(现场同学提问)

皮勇教授在最后提出,新型网络犯罪对构成要件要素边界宽泛,单次危害行为的危害量底限过低,司法工作人员难以把握定罪标准,解决新增的3种网络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低的问题,还应对相关的构成要件要素进行合理缩限解释。同时,还应当根据新型网络犯罪的“积量构罪”构造特征,对其情节要件进行类型化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