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 ▍“论民法中之法理”讲座回顾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19-04-26浏览次数:239

    2019年4月22日晚7点,题为“论民法中之法理”的讲座在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实验楼模拟法庭圆满举办。本次讲座的主讲人为现任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教授。

    出席本次讲座的还有本次讲座的主持人法学院黄泷一博士。

    黄茂荣教授的讲座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法理的概念及其传统构成因素。传统所称的法理主要由偏向于平等性意义上的形式正义构成。除此之外,法律所规范的生活事则,由于其在规范规则上应受法理制约,因此也将事务的性质列为法理的构成要素。

    第二部分主要探讨的是公平和效率之间的关系。黄茂荣教授认为,经济效率主要源自市场的公平的竞争机能,效率的维护有利于维持交易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和启动市场机能。经济发展需要看重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效率,但需正视经济繁荣背后的贫富矛盾。因此需要在法规的公平和经济效率之外,导入社会主义的价值因素,对经济弱者提供保护,以此缓和贫富不均,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第三、四部分的主要内容为探讨法理之渊源地位的规定与概括性规定的意义。法律之渊源地位的规定方式分为概括性规定和例示性规定两种。其中涉及的概括性规定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肯定法律体系的开放型;二是授权法院补充法律漏洞。

    第五部分介绍了法理的实证化和其适用性。法理的实证化意义在于将法理具体化,以满足构成要件明确性的要求,确保其规定内容的可理解性和可预测性;通过法律漏洞的确认及其补充方法的论证,确立起适用的民主正当性。对于法理在具体案件的适用性问题,需要明确的是法理须经过一定程度的具体化和程序上的实证法化之后,才能取得法源上的合法性。

    第六部分的主要内容为对法理作为法渊源的检讨。法理是法治追求的至善原则,法理若未列为法律渊源,可能会引起法律漏洞存在的否认,以及一般禁止法律补充的看法。这在民事法律上,会产生妨碍其因应时势或者法规范的发展。此外仍需明确一点,未经法律补充的论证过程,将法理具体化并联系于实证法,法理的适用可能成为裁判者不受制约的规范意思的实践。


   

    讲座的最后,黄茂荣教授亲切且细致地回答在场同学的问答,让在场的学生受益匪浅。在此衷心感谢黄茂荣教授不远近千里给广财法学学子带来一场精彩且充满趣味的讲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