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9级学生遴选办法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19-09-16浏览次数:803

根据《广东财经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大〔2015〕48号)和《广东财经大学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方案》(粤财大〔2013〕34号),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2019级实验班于2019-2020年第一学期开展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区简介

    2012年法学专业获批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为落实国家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学校于2013年设立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实验区是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成果的孵化区和示范区,以精法通商为理念,以协同培养为机制,以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为目标,开设系列法律实务课程和法商融合类课程,突出训练学生法律职业技能和培养学生复合型知识结构。学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后,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二、遴选专业方向及名额

    遴选专业方向分为粤港澳大湾区法务企业法务30人(其中粤港澳大湾区法务30人,企业法务30人)。本次遴选采取本院遴选与跨院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跨学院遴选人数不超过30人。录取人数不超过计划招生人数且不高于报名人数的80%。

    三、遴选范围

    全校2019级全日制在读本科生(中外联合培养项目专业学生艺术类专业学生和佛山校区全学段办学专业学生除外)

    四、遴选标准

    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

    2. 具有较好的英语语言和计算机基础;

    3.具有较好的学习习惯和自学能力,勤奋努力、进取心强;

    4.具有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及人际沟通能力。

    五、遴选程序和方式

    1、报名与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92108:00—924日23:59。

    (2报名方式:学生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教师学生端)(http://jwxt.gdufe.edu.cn/jsxsd)“学籍成绩—专业分流”报名,选择志愿后须提交确认。

    (3)资格审核:法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2、考试安排与成绩比例

    (1)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形成总评成绩。

    (2)学生录取按照学生总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评成绩相同时,录取以笔试成绩分数高的为优先。若跨学院拟录取学生人数超过计划招生人数的50%,则按照学生最终总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前50%的学生,其他学生由法学院院内学生按照总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笔试: 主要考察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1)笔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是对当前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评析。根据笔试成绩,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初选名单。

    (2)笔试安排:报名与资格审核后一周内(9月25-26日在法学院网站及“广财法学”公众号上公布考试(笔试)安排(含时间、地点、名单)。

    4、面试:主要测试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技巧和逻辑思维能力。

    (1)面试内容:自我展示(自主选题演讲,但不能透露个人信息)和回答考官问题两种方式。演讲时间为4分钟,回答问题时间4分钟。

    (2)面试安排:法学院于笔试后一星期内在法学院网站和“广财法学”公众号上公布面试安排(含时间、地点、名单)。

    5、公布成绩

    法学院于面试后一星期内在法学院网站和“广财法学”公众号上公布总评成绩。

    6、确认和公布录取名单

    教务处于1015日-10月17日对拟录取学生名单,向学生所在学院进行转出确认10月18日-10月30日,学校统一对拟转入实验区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拟放弃录取资格或候补资格的学生须向法学院提交书面的放弃申请,经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教研管理科。公示结束后,学校原则上不接受退出实验区的申请,由教务处统一将名单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法学院届时在教务处管理系统上完成学生转入审核工作。学校统一发文公布入选学生名单并安排后续相关工作。

    六、收费标准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收费标准与广东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收费标准一致,不另外收取费用。

    七、遴选注意事项

    1、在遴选期间违纪、违规的学生,取消遴选资格。

    2、经批准进入卓法实验区的学生须按卓法实验区的教学计划参加选课并修读全部课程。

    3、入选实验区的学生,不参加后续举行的专业方向遴选分流,不能申请专业二次调整。

    4、单个自然班拟转入实验区人数超过班级总人数5%时,由学生所在学院制定转出标准并审核确认。

    5、具体事项请咨询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培养模式实验区办公室,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20-84261993。

    八、本遴选方案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负责解释。

  

                                 法 学 院

                                  2019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