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承铭、柯静嘉:论涉外法治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之创新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1-06-11浏览次数:679

本文作者杜承铭, 法学博士, 广东财经大学教授柯静嘉, 国际经济法法学哲学博士 (香港大学) ,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原文刊于《现代大学教育2017年第1期,出于编辑需要,在此推送未加注释版本,如有需要,请在中国知网下载全文阅读。


摘要: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契合时代需要, 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现有“精英式”按资源多寡分配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中外合作办学模式, 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应用型、复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缺乏的状态。国际上高等法学教育从“国际化”到“跨国化”乃至“全球化”的演进过程, 以及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分类培养方式, 为我国探索“政学企研”多元化“协同创新”与“整合式”人才培养提供了新思路。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协同创新;国际化;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指出“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应契合时代需要, 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是法学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 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是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创新的首要内容, 如何借鉴域外法学教育国际化经验, 实证分析中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是法学教育界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涉外法治人才内涵的丰富与发展

(一) 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进入21世纪, 国家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 明确提出“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 建立国家级的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对涉外法律人才的定义是具有国际视野, 通晓国际规则, 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 能够参与国际法律实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法律人才。

有学者指出涉外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 专业素质优秀。除了掌握深广的本国法和中国的涉外法律外, 还需精通国际法律和世界上主要法系或国家的法律, 并能准确地运用这些法律分析和解决中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谈判中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第二, 人文与道德素质优秀。具有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良好的沟通和谈判策略与技巧、涉外文书写作制作、分析运用各种信息的综合素质。第三, 国际视野和全球化思维。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第四, 外语水平高。至少掌握两门外语, 能在实践工作中娴熟地运用法律专业外语。

此外, 现行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侧重于整合部分国际化教育资源开展“精英式”的培养或者是通过“特色实验班”的模式。从培养专门人才的角度, 涉外法律人才只能在大型院系的实验班和专门化培养基地的院所中开展, 而无法以大众教育的模式存在。在课程体系上, 体现专业化、体系化、国际化, 并且也包含基本的国内法、国际法知识以及相关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在教学方法上, 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 还配以课后的模拟国际法庭、模拟诊所和模拟谈判教学方法。

 2004年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 提出了法治人才的新标准, 对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提出新要求。以司法人才为法学教育目标并以此形成的法律人才培养机制不能很好回应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法治人才需求, 传统的法律人才观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 实现从法律人才向法治人才的超越是必然的趋势和要求。

(二)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成功的重要保障

 随着我国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 对外贸易居世界第一, 双向投资居世界前列, 我国在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影响力也大幅度提高, 新型大国的崛起使我国的涉外法治建设面临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法律挑战:国际规则和新型国际关系的不适应, 国际法治改革和国际秩序重构, 国际上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对我国采取的制衡和限制;在经济领域, 对我国国际贸易采用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 限制我国出口;在海洋权益上, 企图用法律和争端解决机制对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造成威胁和影响。中国不能仅仅作为国际规则的接受者和适应者, 而需要积极参与全球治理, 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和建设者, 来提升国际事务的话语权。从国家维权, 到公民和企业在对外交往中的维权, 亟需增强运用国际法规则等手段来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并积极发挥中国在世界舞台中的影响力。法治人才的培养是涉外法治建设的基础, 因此亟需培养一批放眼世界、胸怀祖国、知识丰富、业务精良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三) 域外法学教育的国际化转型催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

 本世纪以来, 域外法学教育“国际化”已经开始了“自下而上”的实践转型。切斯特曼 (S.Chesterman) 教授指出:这场转型由法学家所引领, 并受到实践中跨国交往和交流、全球化下多元经济影响而改变。这场法学教育的转型深刻影响着现有法学学科中讲授的内容。当今国际化主导的法学教育的特征是超越传统国界的通过比较分析法所产生的智慧交换, 以及法学院面临着越来越多跨国流动的学生所带来的挑战。

 这场法学教育的转型是远离单一本土化, 并且由三种范式即国际化、跨国化和全球化逐渐演变而成。格罗斯曼 (G.Grossman) 教授指出, 随着网络和高科技时代的来临, 使得传统法学培训的范围被扩大, 传统法学教育的重要元素 (学生、法学院、研究中心) 受到一定程度的动摇。因此, 法学教育也应重新定义其在国际多元化体系中的需求。如法学院通过调整培养方案, 加强和国际社会、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政府以及其它国家法系的联系。纽约大学 (New York University) 法学院从1995年开始, 通过霍瑟全球法学院项目, 从法学院结构到课程设置、学生团体组成和课外活动的范围进行全面国际化的调整, 使得其吸收更多非美国和跨国法律视角的元素, 并完成了纽约大学法学院从国内到全球化的转变。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过程本质上体现了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本土化和多元化的有机融合。为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的转型趋势, 法学教育不能以单纯的国内法律职业人才为目标, 也需“迈出去”、“走出去”、“引进来”, 实现中国法学和世界法学的交融和互动。众所周知,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国际化主要的实现路径。中外合作办学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如最早由教育部批准的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另一种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这种“建制式”国际化法学教育形式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法学教育国际化水平。对比域外法学教育国际化进程, 我国现有法学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则处于全球法学教育转型范式中“国际化”的初级阶段, 长远来看,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因此也将循着法学教育从“国际化”到“跨国化”, 再到“全球化”的发展轨迹, 实现从培养方案到课程设置和课外实践的全面转型。

无论是涉外法治建设在纵深发展中对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更高要求, 还是国外高等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演进, 皆不断地扩充、丰富涉外法治人才的内涵。曾令良教授曾做了我们也十分赞同的归纳, 他认为涉外法治人才起码有五种类型: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者、国际服务的提供者、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者 (国际组织中的高层代表和具有影响力的管理者) , 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和国际纠纷的裁决者。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针对目前国际法律理论的话语权主要被西方学者所掌握, 以及中国经济转型的实际情况,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点是培养掌握国际法理论研究话语权并能引领国际法律理论变革潮流, 推动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国际法学发展和国际法治进程, 维护国家利益的理论型法治人才, 实现法学教育从“国际化”到“跨国化”的转型。

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证分析与反思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集中在办学模式上的创新, 或打通本硕连读的障碍, 或缩减学制, 或国内外合作培养、同实务部门协同培养, 专项定制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通过鼓励学生“走出去”, 创造平台将专家“引进来”, 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 构建多元化合作办学模式。但近年来法治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的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关注, 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海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 (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这些国际争端解决机构中, 通晓国际法律, 了解和熟悉国际经济惯例、贸易与投资规则的复合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稀缺。现有的办学合作模式、人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法学实践教学方法、法治人才培养评价体系等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仍有距离, 还没有实现从涉外法律人才向涉外法治人才的转变。但是实践中部分高校已经开始尝试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 虽未成体系, 但值得借鉴和反思。

(一)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精英式”定位

现行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侧重于整合部分国际化教育资源开展“精英式”的培养或者以“特色实验班”模式开展。如, 华东政法大学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实验班整合学校、国际法学教育、法律职业的“跨国化”资源, 为学生提供丰富的国际法实践经验, 实现了涉外法治人才法学教育和实践的无缝对接。研读国际经济法方向的学生, 有7个学期在本校学习, 1个学期在香港城市大学学习。毕业时同时获得华东政法大学的本科法学学士和香港城市大学的英美法修读证明, 主要流向为跨国公司、三资企业、金融证券机构、商务部、外交部及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外资及中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涉外法律事务。国际金融法方向的学生至少有一个学期在海外学习, 学校承认海外学分, 毕业后择优推荐直通海外高校攻读硕士学位。学生要求掌握第二外语, 和接受全英文或双语教学。涉外商法方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开放型”的涉外法律人才, 具有交叉专业背景并熟悉涉外商法, 毕业后能直接胜任涉外企业法律法务的工作。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结合现有涉外法律人才中的“精英式”培养来实现。从培养方案上侧重训练学生的外语和国际法专业实践, 并从内容上区分了国内法治人才的培养。但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切忌一哄而上, 千校一面, 每个学校应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地区涉外法律实务的普遍需求、生源及师资状况有选择地设置。面对日益扩大的来自世界不同地区的国际实践需求和经济改革的深化, 涉外法治人才合作的领域也不应仅限于部分西方国家, 而是从全球市场普遍需求的角度 (如中东、非洲和东南亚地区的涉外法治人才的专门化培养) 来扩大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覆盖面。

(二) 以专业化和地方化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现有法学教育中的十六门核心课程难以适应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上海交通大学“三三制”法科特班模式打破传统的模块式课程体系, 贯通法学本科和硕士的培养, 突出外语和专业在课程设置中的融合。主要通过联合外语学院, 通过高考录取先进入外语学院进行本科阶段学习, 后以推免生的身份转入法学院, 通过三年英语专业和法律专业学习本硕贯通培养。即法学本科教育在第3年结束后、从第4年开始分流, 选拔少数优秀本科生, 连续接受3年的高层次法律职业教育, 最终获得硕士学位。项目要求掌握两门联合国通用语言, 掌握经济金融贸易、企业管理以及国际关系知识。在此基础上, 引进外籍教员, 直接用英语讲授比较法和外国法的课程, 主要强调法科学子的国际视野。

上海财经大学-自贸区高级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则融合了专业化和地方化的元素。上海财大依托自贸区协同创新中心, 设立自贸区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 75%的课程 (国际金融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 为全英文授课, 并邀请本校教师和校外有经验的实务专家授课, 强化与自贸区管委会、市法制办、市人大法工委、上海三级法院的密切合作, 加强学生的实践教学。该项目同时也作为选修课程, 学生修读完课程后, 可获得上海财大的“自贸区高级法律人才培养项目”证书。

(三) 推动模拟国际法庭实践教学法, 打造复合型、应用型涉外法治人才

涉外法治人才的教学方法除传统的案例教学、专题教学、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教学方法外, 还配有课后的模拟国际法庭、模拟诊所和模拟谈判教学方法。比如:在案例教学中加入英美法判决、国际法判决和世贸组织报告等, 对于启发和培养国际法律人才的分析推理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模拟国际仲裁教学法, 是专门针对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仿照国际仲裁庭的模式组建的。华东政法大学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拟竞赛课程, 选取历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通过两次仿真模拟仲裁, 聘请实务专家指导, 到最后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模拟竞赛。课程融合了参赛经历、比赛资料、案例分析等综合能力, 此模拟竞赛课程优化了国际法学的学习效果, 摆脱了本科阶段的理论和讲授式的教学, 并且激发培养学生参与国际争端解决的兴趣, 增强学生的专业知识、写作逻辑、辩论技巧及临场发挥等能力。

加入英美法判例和模拟国际法庭的教学方法, 打破了大陆法系以法条阐述和学理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 引入涉外法学实践平台, 全面培养和锻炼了法治人才的批判性法律思维、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和全球法治理念。

(四) 综合性国际化培养平台助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

中国政法大学除了通过中欧法学院培养专门涉外法治人才外, 还从2013年暑期开始, 全面实施暑期“国际小学期”制。当年的暑期分别由“证据科学”国际暑期学校、“美国刑事诉讼:制度与实践”暑期学校、“全球视野中的政府治理”暑期学校、“中西文化比较”暑期学校、“人权法”双语暑期学校组成。5个暑期学校网罗了全球多所著名高校、政企机构的知名教授和学者, 分别在学校召开为期两周的“国际暑期学校”课程。并通过组织2个国际实习实践项目, 分别是美国密歇根州法院暑期实习项目和“致诚公益”暑期国际联合实习项目。同时学校也通过学生国际交流交换常态化的培养平台、海外实践平台、国际化实习平台, 依托国家留学基金委来资助学生“走出去”并进行交换学习, 并资助本科生参与国际学科竞赛和国际学术会议。

随着中国国际影响力不断上升, 涉外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 设计多层次、多元化、国际化培养平台, 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制, 既是国际社会和市场的多样化的外部法律需求, 也是当今法学教育自身应承担的历史使命。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国际化培养不能仅限于了解国际法律规则的职业化涉外法律人才, 也不能仅仅肤浅地将“国际化”理解为双语课和全英文授课和国际师生的数量, 而应根据国际法律业务中的需求, “一带一路”投资法律保护、自贸区法律建设、亚投行法律机制构建等我国在全球法治治理中的需求, 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量身定做。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存涉外人才培养模式不能根本上改变由于涉外法治人才的不足而带来的我国企业对外投资失败和国际化经营管理能力较低的短板。即使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较发达的上海, 国际排名前十位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均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 上海市法律服务业也被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占据, 而本土律师成为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弱势群体”。上海市律师在国际法、国际业务的经验、法律服务的技能, 外语程度等方面和国外律师有一定差距, 这是造成其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竞争力较弱的主要原因。面对在全球经济、政治和法治急剧变化的新常态,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国际化平台的推陈出新与法治中国命运相连。

三、国外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趋势

国际高等法学教育经历的从“国际化”到“跨国化”乃至“全球化”的演进过程, 以及法学教育“国际化”的分类培养方式, 可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提供新思路。

(一) 美国法学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演进和转型

美国法学教育经历了“国际化”向“跨国化”乃至“全球化”的转型, 对法学教育学、实践和研究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从哈佛大学 (Harvard University) 的兰德尔 (C.C.Langdell) (1870到1895任哈佛法学院院长) 创造了普通法课程体系, 美国法学教育将法学职业教育与大学教育紧密联系起来。随着洲际之间商业和跨国法律事务的增加, 法学教育的互相认证和专家的流动, 律师需要到除普通法国家法律外的其他国家进行法律实践, 但仅有一小部分的律师能从事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和决定法律管辖的适用, 法学学生仍然少有参与这场法学教育“国际化”当中, 并且比较法也鲜有融合于法律实践中。

 切斯特曼教授提出“跨国化”的法学教育进程始于杰瑟普 (F.C.Jessup) 教授1950年在耶鲁开设的“跨国法”, 此后法学院和实务界都积极探索合作和交换的项目以促进资本和人员的跨国流动, 许多法学院开设了“跨国法”。国际大型律所安理 (Allen&Overy) 1978年首次离开伦敦在境外开设律师事务所, 触发了对人才无缝化跨国连接的现实要求。同时美国律师协会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在1975年第一次批准了五个法学院可以从事涉外夏季交换项目。

 与“跨国化”不同之处, “全球化”下的美国法学院在国际化培养方式上出现了转变, 集中在从国际交流项目到跨国双学位项目的普遍实施。如康奈尔大学 (Cornell University) 与法国和德国法学院设立的跨国双学位课程项目。纽约大学法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 (National University of Singapore) 合作项目以及加拿大奥斯古德法学院 (Osgoode Hall Law School) 的双学位项目。项目涉及和合作大学的学分互换互认、采用夏季课程的方式邀请境外专家集中授课等, 使学生毕业时得益于多国法学学位。跨国大型律师事务所在1998年的时候标榜其“全球化”的功能同时对涉外律师提出新的要求。如增加跨越传统疆域的政策需求, 跨国公司行为的管理, 和快速应对多国域的法律问题的学习。此时期法学院的培养人才目标向深化和融合发展, 体现在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所从事的律师行业中能迅速地在新的国度里成为“居民”而非“游客”。

 然而美国法学教育的转变是一场法学院全球化的“精英式”培养的现象, 通过法学专家主领为涉外人才拓宽机遇, 并使得其具有多元化的特质。

(二) 国际化和跨国化元素为主导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在国际化的影响下, 各国法学院积极探索创新法学教育模式来培养人才。法学院以质量和“过程导向”教学方式为抓手, 使得以国内为导向的法律教育与世界紧密连接起来。其主要由以下五部分组成:在学习当中充分建立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联系;在培养方案中加入文化的考虑因素。聚焦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学教育中积极吸收其他学科的知识;通过超越教学大纲式的目的导向项目来推进社会变革和国际觉醒。

法学教育“国际化”下的涉外人才培养的具体表现为, 在国内法的课程中加入国际的元素。从1966年开始, 美国国会通过《国际教育法》, 鼓励高校通过国际联盟、国际合作研究、师生交换机会等加强校际跨国交流, 并培养和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如1995年美国法律教育部和国际法与实践部提出“美国法学院全球化”项目, 并建议律师在国际法律实践中必须流利掌握第二语言。[19]69-70华盛顿大学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在侵权法的教学中, 通过对国内案例法中涉外案件的引入, 在现有传统的侵权法教学中加入了国际侵权法的元素。除了开设国际冲突法、国际诉讼的司法协助、对外国投资保护的国家责任、国际仲裁与诉讼几门课程外, 还通过举办洲际模拟法庭辩论赛使得不同法学背景的学生得以参与到跨国法的运用中, 并得以充分理解文化、宗教和法系的差异。

巴克尔 (L.Backer) 教授对美国法学院在教、研、服务中吸收国际化的不同程度进行归类, 精英式的法学院主要采用“integration” (整合式) 的法学教育“国际化”的模式。如耶鲁大学 (Yale University) 院长哈罗德·寇 (Harold Koh) 将“全球化”作为法学院学术以及法律问题解决优先考虑的要点, 并通过主持跨国项目和成立跨国法律中心, 在国内法课程中加入国际法元素来完成法学教育国际化和提升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在哈佛大学法律博士教育培养中, 法学院也同样采取整合式教育模式, 把国际化和比较法的元素融进将近一半的学院课程、学术、公共服务实践中。此外还有“聚合” (aggregation) 模式, 在不改变法学院现有培养方案的前提下, 将国际法和跨国法合并到一部分课程中。如宾夕法尼亚大学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法学院在大一的选修课中加入《跨国法和法律问题》, 乔治城大学 (Georgetown University) 的跨国法学习中心 (Center for Transnational Legal Studies) 除了邀请全世界的国际法学者加入此中心授课外还开辟了全球实践演练课程, 通过大量的跨国法和比较法的实践操作, 引入国际仲裁实务, 让学生可亲自解决真实的跨国法律问题。

国外高等教育国际化法治人才的培养方式是从国内法学教育培养模式的转变开始, 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的“国际化”。同时, 涉外人才的“国际化”程度并不是取决于整齐划一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而是取决于每个法学院的资源多寡和对传统培养模式变革的决心。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同和国际化程度的不一, 就具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和资源整合的力度上与我国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方案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现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以“输出型”人才为导向, 而国外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的培养则以涉外法律实践需求为导向, 从教-研-企方面“自下而上”的变革, 以此促进国际化法学教育和实践融合。

四、“协同”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际化的新契机

我国目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与我国对涉外法治人才需求还有许多的不适应。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2012年所做的《上海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季度人才培养调研报告》中可窥见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一是具备国外学习经历、获取国外法学学位, 正日益成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要求。二是受访单位认为涉外法律人才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分别为经济、管理等商科知识、法律知识、外语知识、跨文化的人文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而在招收的时候更强调知识的整体和复合性, 尤其是外语和商业知识的精通。三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强, 卓越国际法律人才的能力培养, 尤其要重视与实务界进行深入探讨来涉及培养方案, 指导学生有效的进行国际法律实践。

破解这些问题, 完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需创新法学教育, 引入多元化“协调育人”的战略视野。早在2011年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要积极推动协同创新, 通过体制创新和政策项目引导, 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 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对于高校来说, 协同创新是指从高校内部学科之间、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生产者、管理者、需求者之间围绕着国家的重大战略需求, 投入各自的资源优势和能力, 在政府和机构的支持下, 合作攻关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高校人才培养理念。我国高校的“协同”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即校校协同, 校所协同, 校企协同、校地协同以及国际合作协同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国外境外高校、科研所、企业团体以及其他学科专业等共同合作, 校际协同, 吸收优质资源的方式来培养人才。

基于这样的思路, 我国法科院校建立了一批有一定影响的“协同创新”中心, 最有影响的是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一带一路”安全问题协同创新中心、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中国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中国-东盟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总体上, 协同创新中心是按照当前国际法学和国内改革的热点来建立的。

以实现南海权益最大化为目标, 建立了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该中心联合了外交部、中国南海研究院、海军指挥学院、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以多学科协同创新为主体, 以“文理-军地-校所-校校协同”为路径, 以体制机制改革为保障, 全面推动南海问题综合研究, 服务国家南海战略决策。

为解决我国对国际和区域司法合作的需求, 提升我国在该领域的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方面创新和综合能力。由中国政法大学牵头、联合四所协同高校, 中央编译局、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商务部条约法规司、最高法院民四庭等作为协同单位, 成立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协同创新中心。

针对“一带一路”法律和安全问题, 分别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和“一带一路”安全问题协同创新中心。“一带一路”法律协同创新中心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高校和律师联盟组成, 联合国内外各合作方进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安全问题协同创新中心则整合了高校、研究院、智库, 如上海国际问题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边疆研究所、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上海大学毒品与国家安全研究中心, 主要通过研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潜在的安全风险与可能的危机应对预案, 建成高端思想库、人才储备库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安全问题的信息库。

西南政法大学的中国-东盟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也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新出路。地方院校发挥地缘优势, 通过开展访问学者项目, 硕博士项目, 邀请东盟高层次法律官员和专家学者到基地进行长期的项目合作研究和硕博士或博士后流动站研究, 并与东盟国家高校合作办学, 积极与马来西亚律所共建海外实习基地以及老挝司法部等签订交流合作框架协议。

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建设、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提供高质量的决策咨询, 培养高端复合型国际化创新人才, 实现“人才、学科、科研、服务”四位一体的自主发展, 由上海财经大学牵头, 协同7所高校, 以自贸区建设中的国家机关需求为对接, 联合财政部、自贸试验区相关企业、国际组织和境外大学等协同单位共同组建中国自贸试验区协同创新中心。

这些协同创新中心打通了高校、政府、企业、科研资源的屏障, 使得政府的大政方针政策得到高校理论的强有力支持, 高校能及时了解政府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 这种产、学、研、用的良性互动模式催生出涉外法治人才模式培养的创新范式, 也从根本上解决了现有培养模式单一的问题, 能更全面根据市场和政策需求定制复合型、交叉型高端涉外法治人才。

五、创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的思路

比较国外的国际化法治人才的培养实践, 可窥见法学教育不应当仅仅只服务于大学教育中的职业需求, 而应当回归大学教育中除了对法律职业素质外, 法律人的完整性的塑造, 这要求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一) 加速国外国际化法治人才与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融合

增加本国高等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不能简单地靠部分高校提供平台, 输出生源的“走出去”, 应当适应法学教育国际化转型的潮流, 通过设置一定的协同创新项目来加速外国法治人才和我国涉外法治人才的融合, 主动将国外优质教育“引进”我国法学高等教育的体系中。如以现在国际上非常成熟的美国-欧盟法学教育联盟或者欧盟教育、培训、青年和资助项目为模板, 设立以中国为倡导者和主要实施国的区域性的法学教育联盟。依托联盟可设立学分互认制度和国际持续性的项目合作, 每年定期组织学生和教师进行交流并且以举办年会和出版会议论文的方式让学生和老师自由地进行短期的法学学术交流。

(二) 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法治化建设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急需制定如美国《富布赖特法》、《大学与法学院法》、《外国资格证书法》等法律制度来保障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施。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规定了高等教育涉外人才培养的合作方式和外资准入限制, 没有对涉外教育合作引起的争端、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预防和争端解决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中外合作办学的高等教育法律制度设置上应避免如外商投资出现的“重审批, 轻管理”的局面, 通过法律制度来全面规范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法律与高等教育法的冲突, 办学中争端解决法律机制、批判吸收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学教育理念和制度, 也是现有法律中仍然缺失的地方。

(三) 努力实现从“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到“跨国化”法治人才培养的转型

“国际化”的法治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学生具有国际眼光, 能灵活运用国际经济条约和惯例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中的问题, 并且具备讲一门外语通晓别国文化等必备的知识储备和技能。现有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则从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整合式”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在积极发展跨国化的课程和跨国合作项目中努力实现创新。但在跨国研究中心的协同项目开发、跨国双学位项目、现有国际合作项目的可持续性、顺应国际法治向亚洲东移的涉外法律实践需求, 传统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力度上与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仍然有一定的距离。同时涉外法治人才创新的转型须有法学和法律实务专家共同引领, 并在配合国际培养目标的基础上, 力求在国内课程的设置中体现“跨国化”的主题元素, 最终完成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从国际纠纷的裁决者、国际服务的提供者、全球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到国际法律理论变革的引领者和国际规则制定的参与者, 充分维护国家和我国跨国企业利益的人才国际化培养模式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