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学术研讨会

发布者:廖元杰发布时间:2022-12-14浏览次数:250


自二十大召开以来,个人信息保护一直都是热议焦点之一。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当代,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一直亦是学理界与实务界的难题之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始终作为与国家法治建设同行的建设者,致力于协同学界同仁,探讨焦点热点,推动理论创新。

20221210日下午14:30,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协同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智慧法治研究中心组织了一场主题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治理》的学术研讨会,邀请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广州互联网法院干部林北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方梓楠以及法学院孙占利教授、姚志伟教授、邹青松博士做主题发言,刘薇副院长评议会议由李振宇博士主持。一位研究生同学参与了此次线上研讨会




会议伊始,主持人李振宇老师首先对列席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简要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要议程,而后邀请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薇致开幕辞。

会议首先由刘薇致辞,刘院长代表法学院对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嘉宾的支持表达了真挚谢意。同时,刘院长表示此次研讨会将有助于打破学科壁垒,加深不同专业背景学者之间的交流合作,催生更多学术成果。

而后,会议正式进入演讲、交流环节。

首先由来自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的赵精武副教授发言。赵教授演讲题目《从过程控制到结果归责:算法透明义务与算法问责机制的分野》,赵教授认为,算法透明义务落实作为规范算法的核心方案,通常被视为算法问责机制的前提性条件,但算法透明与民事责任承担之间存在“原因-结果”关系的解释鸿沟。重新审视其法律性质可以发现,算法透明义务的权利基础系并非以约束算法权利为中心,其理论基础在于用户知情权的保障,制度目标是为了保障用户基于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服务。

因此,赵教授主张,算法透明义务与算法问责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并非表现为主流观点所认可的“未告知公示即存在过错,可以据此问责”,前者更关注的是算法透明所带来的过程控制效果。算法透明义务的履行应当以“告知形式”和“告知内容”为中心,在判断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过错时应摒弃二元思维,转向对用户实质性权益造成的影响判断,具体来说,应当从客观行为解释与主观状态认定进行分析,从而实现算法应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赵教授演讲后,由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林北征博士发言。他的演讲题目《论个人信息匿名化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及其解释》。他首先阐明了匿名化无法被大规模适用的现状,由此引出了其在现实中的十大困境。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论述了匿名化处理的立法优势,包括保障不受保留时间限制避免突袭执法、降低数据复用合规性风险等。最后,回归实践,林北征认为其关键在于增程式解释,同时指明必须着力于自我规制及对自我规制的规制,由理想回归经验现实,保障匿名化处理发挥其功能与价值。


而后由来自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孙占利教授就《个人信息的财产权益及其归属问题》进行讲述。孙教授首先介绍了问题背景,而后介绍了目前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即数据之产权与归属欠缺明确的立法,地方立法尝试则受制于立法权限,理论上对是否采用传统的产权制度理念存在争议。最后,孙教授分享了自身关于个人信息财产权益的立法思考,其认为相较于赋予数据产权,采用权益保护模式较为适宜,由此更能实现各方权益的平衡。

紧接着我校邹青松博士所做报告题目为《互联网平台公司治理的国家介入:黄金股的路径》,他从重思国家在互联网平台公司治理的角色、黄金股的域内外实践经验及借鉴、引入互联网平台公司治理的黄金股,最终到构建互联网平台黄金股的实施机制。他系统性地回答了当今互联网平台崛起及其伴随的公共利益、国家安全损害风险,并且证成了黄金股在我国的实行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毕业于我校法学院的方梓楠律师结合其司法实务经验,从《个人信息保护法》视角出发,就涉网案件中常见的诉前主体披露难问题、诉中用户信息披露缺乏规制的问题进行审视,提出希望构建全国统一的平台用户信息司法披露机制,以实现维权效率与个人信息保护权益之间的平衡。












最后,我校法学院姚志伟教授分享了题目为《大型平台的个人信息“守门”义务探讨》的报告,从“守门人”条款的定义、特点到义务主体,着重示明了“停止提供服务义务的履行”这一核心义务,最终提出了对互联网平台内经营者的救济措施。尤其是回应了谁是“守门人”的问题,其具有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和业务类型复杂等特点。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