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中国“枫桥经验”与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与B.liebman教授和C.Minzner教授的对话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4-07-01浏览次数:13


629日下午,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主办的“中国‘枫桥经验’与美国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与B.liebman教授和C.Minzner教授的对话”于北二法学院第一会议室顺利举办。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Benjamin L. Liebman(李本)教授、福德汉姆大学法学院Carl Minzner(明克胜或卡尔.明茨纳)教授,暨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朱义坤教授、副院长郭宗杰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教授、副院长刘薇教授、特聘教授童之伟、赵景琛教授、冉昊教授等法学院师生70余人出席会议。本次会议由童之伟教授主持。

鲁晓明致欢迎辞,首先代表全体师生向B.liebman教授、C.Minzner教授等专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随后简要介绍了我院近年学科发展的总体情况。

B.liebman教授分享了对中美两国调解与仲裁制度的观察与比较他指出在美国基于调解的自愿原则,调解员不提供法律建议,仅协助双方表达立场,求共识。在讨论中国调解经验时,B.liebman探讨了“枫桥经验”历史演变及其实践现状,特别是诉前调解程序的发展,并针对如何更加有效运用“枫桥经验”提出了几个问题

C.Minzner教授首先分析了21世纪初中国司法改革的三大特征,指出这些特征可能会促使非正规手段的滋长、弱化正规司法渠道的作用,并因此损害司法公信力。随后他分析了我国自2012年起司法体系重新重视职业化和审判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如法院经费改革、减少地方干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增强法院公信力和指导作用等。最后, C.Minzner提出了他对我国司法改革与“枫桥经验”之间关系的疑问,并探讨了其在解决既有问题方面的成效。

朱义坤教授首先阐述了“枫桥经验”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角色,强调其超越传统ADR范畴,涉及多部门协作、信息共享和社会力量动员,旨在一站式解决纠纷。他指出“枫桥经验”以法治为核心,将自治、德治、法治和智治相结合。随后,他分享了自己正在开展的社会信用治理项目,指出该项目旨在将社会信用体系应用于基层社会治理,来构建智慧化平台和模型,解决具体问题,以促进社会和谐,减少纠纷。发言最后,朱义坤向B.liebmanC.Minzner询问了美国社会信用治理在治理领域的实践,并表达了对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应用在特定场景下的展望。

郭宗杰教授通过对比分析中美两国调解制度的本质差异,指出中国调解往往在法院内部进行,甚至曾有追求百分百调解结案的现象,可能会存在影响法律权威性的问题。并以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为例,讨论了调解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利益牺牲与补偿不足问题,强调如果缺乏适当补偿,调解可能损害法律的公正性。他指出在法律问题明确时调解更易达成,而在法律模糊时,中国法官的判决权确立了法律权威。同时,他分析了中国调解的传统根源在不同时期司法改革的导向变化,强调包括“枫桥经验”在内的调解文化并非纯革命产物,而是与中国社会结构、文化和法治进程紧密相连,并指出调解的有效性依赖于公正补偿和法律权威的平衡。

王学堂律师分析了中国法院系统中的调解实践及其挑战,强调了法院在面对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时,应如何运用调解作为减少诉讼负担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中法官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不一、公民的诉讼观念变化以及数据透明度的问题。他认为,政府和法院需要更多关注法官专业化和调解机制的完善,以应对复杂的法律需求和社会期待。

鲁晓明教授首先分析了中国诉讼文化与司法体系之间的悖论,即中国人传统上倾向于避免诉讼,但中国却拥有全球数量最多的法官和最高的案件审理量,这可能与司法目的和低门槛的司法服务有关,并进而思考“枫桥经验”是否能作为减少法院案件负担的有效策略。随后,对比中美非诉讼纠纷解决路径的文化根基,指出中国人可能更倾向于从政治和社会角度而非法律角度解决纠纷,而美国人则倾向于将问题转化为法律议题,反映了两国在解决纠纷时的文化和目标路径的差异。

戴激涛教授分享了她在担任公益性调解员的两年中发现的调解过程的三个特点:一是法官主导下的诉前调解成功率约30%,尤其对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有积极作用;二是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离婚案件数量增多,反映出社会对婚姻信心的动摇;三是调解过程规范化,疫情期间多采用在线程序,确保沟通记录和证据的规范性。此外,调解员角色有助于了解行政机关和当事人的真实想法,推动社会法制进步。枫桥经验虽非规范法律概念,但其在政治宣传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且传统“和为贵”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效果显著。2019年提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强调通过协商和民主讨论解决经济纠纷,体现了基层治理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冉昊教授介绍了“枫桥经验”是中国特有的基层治理模式,起源于1960年代的浙江枫桥,强调预防犯罪、调解矛盾,避免问题升级。它结合了自治、法治、德治,甚至智慧治理,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治理体系。枫桥经验不仅注重问题发生后的解决,更重视事前的预防和教育,通过建立工作站、法庭等机构,促进社区和谐。此外,枫桥经验也被视为中国司法体系的补充,与西方的法律治理体制并行,体现了中国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创新和传统习惯的现代应用。

刘薇教授与姚志伟教授从人工智能的角度出发,探讨了人工智能在“枫桥经验”与ADR中的应用。

赵景琛教授从英国调解制度出发,通过对比多方的差异,讨论了英国调解的可借鉴之处。



   蔡孟兼教授结合我国台湾地区的调解制度进行了讨论。基于恢复性司法的观点,调节程序具有快速解决纷争的功能,但仍应注重当事人的调解任意性。

会议最后为教授们与同学互动环节。本次会议在各位教授与同学的愉快沟通交流中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