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术思享荟”第四十九期|伦理人格权与技术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框架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4-12-18浏览次数:10

20241215日,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财经大学法律与社会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的法学院“学术思享荟”第四十九期“伦理人格权与技术人格: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理论框架”主题讲座于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实验楼108模拟法庭举行。本次讲座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校长梅夏英教授主讲,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赵景琛教授主持。法学院李忠鲜老师、黎业明老师及一百五十余名研究生代表参加。

 赵景琛代表法学院致欢迎辞,对梅夏英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讲座伊始,梅夏英首先阐述了人工智能主体性的两个理论维度,即伦理性人格和技术性人格,并从概念界定、必要性与意义、民法学渊源解释这三个角度论述两者的区别。他指出,明晰这种区别有助于深化对传统法律主体制度的理解,丰富并发展原有的体系,进一步理解人工智能在社会不同场景所扮演的角色,为法律主体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视角。

 随后,梅夏英论述了伦理性人格中关于人工智能作为新的智能“种群”问题。他指出,人工智能在计算智能方面已展现出类似人类的理性能力,但这种能力是否等同于人类理性有待商榷。随后,他讲述了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问题以及科技伦理和人机伦理。这些伦理要求虽不直接上升至法律层面,但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有着间接影响。

 交流互动环节,同学们针对讲座内容积极提出自己的见解与困惑,梅夏英予以耐心解答。


 讲座最后,赵景琛对梅夏英的精彩演讲致以诚挚的感谢,梅夏英与法学院师生合影留念。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