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术思享荟”第四十八期|法学名家畅谈《民法典》之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内容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4-12-16浏览次数:10

 2024年1213日,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联合主办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重点内容”主题讲座于广州校区立德楼731法学院第一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刘凯湘教授主讲广东财经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曾祥生教授主持法学院赵景琛教授、李震东副教授、王雪丹副教授及四十余名研究生代表参加

 讲座伊始,刘凯湘就民法典司法解释起草的过程与主要结构做了简单介绍,并从“对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司法解释的理解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认定和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讲解。

 刘凯湘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中的但书条款为切入点,指出过多地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判定合同无效,可能会严重破坏交易秩序。为了平衡公法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避免公法对民法的过度干预,他引入了刑法中的“但书”条款,区分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通过具体案例,详细阐释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中关于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认定和处理的问题。





 互动交流环节,刘凯湘耐心解答同学们提出的问题。

 讲座最后,由曾祥生进行总结发言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