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的规范和公平,依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招生质量。
二、复试比例、名单公示、复试安排和招生计划
复试采取差额形式,进入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不少于各学科专业已公布招生计划的120%。合格生源比例不足的,按实际合格生源数组织复试。
2.复试前在学院网站公布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和参加复试考生名单。
3.学院在复试前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4.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专业代码 |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数 |
030101 | 法学理论 | 7 |
030103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 12 |
030104 | 刑法学 | 5 |
030105 | 民商法学 | 13 |
030106 | 诉讼法学 | 8 |
030107 | 经济法学 | 8 |
030109 | 国际法学 | 6 |
0301J2 | 数字法治 | 6 |
035101 | 法律(非法学) | 36(含1名退役士兵计划) |
035102 | 法律(法学) | 80 |
三、调剂原则及程序
执行学校调剂政策及程序。
四、复试分值和成绩计算办法
1.复试由专业课笔试100分、综合能力面试200分(含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成绩50分)两个部分组成。复试成绩=综合能力面试成绩(含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专业课笔试成绩。
2.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3.复试中各单科和总成绩均采取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的方式计分。
五、复试内容
1.复试内容
(1)专业课笔试(100分)
专业课笔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专业课笔试应重点考查考生对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及相关知识的理解与应用能力是否具备本专业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
(2)综合能力面试(200分)
综合能力面试重点考查考生的知识结构、科研能力、表达能力、外语听说能力等与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有关的能力,其中外语口语与听力测试内容分值为50分。
2.面试考核办法
复试小组对参加复试的考生要逐个进行考核。考生分组、顺序采取随机抽签的方式。考核采取由考生从试题中随机抽取题目,考核教师提问,考生当场回答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考核教师可就相关问题进一步提问。
每位考生面试结束后,由考核教师现场独立为考生评分,任何人不得改动。考核教师各自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考生的最终面试考核分数。
3.加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后3年内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可申请享受初试总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国际中文教育志愿者”项目之一,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2)退役大学生士兵〔即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者,其中,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达到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
申请享受初试加分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未按规定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不享受加分政策。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招生学院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4.考生加试
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科目由招生学院自主确定,提前向考生公布。加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均为100分,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生加试成绩必须合格(60分及以上)才具备录取资格,不计入总成绩。
六、录取原则
1.按先考生类别、后考生总成绩排名原则择优录取。
类别依次为:
(1)一志愿考生;
(2)调剂考生。
总成绩相同的,优先录取复试成绩高分者;总成绩、复试成绩均相同者,优先录取综合能力面试成绩高分者。
2.复试合格生源不足时方予考虑录取破格复试考生。
3.复试原始总分不足180分、综合能力面试成绩低于120分者、考试违纪者、资格审查不合格、政审不合格、体检不合格者、加试不合格者无论最终复试成绩高低,一律不予录取。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学院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学院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体检
1.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检查,在规定时间前向招生学院提交二级甲等医院的体检报告。
2.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
九、录取资格审核
学院严格审核拟录取考生材料,审核不通过的考生不予录取。
十、公示与争议处置
1.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复试结束后在招生考试处网站上对外公示。
2.考生如对复试录取结果有异议,需在相关公告公布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3.投诉和监督举报电话:
020-84096451(招生考试处)
020-84261786(学校纪检监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