琶洲法治讲坛(暨联合学术周末)|数据产权的不同认识维度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5-04-02浏览次数:12

        2025330日上午,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广州市法学会粤港澳大湾区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数据产权的不同认识维度”主题讲座于广州互联网法院举行。本次讲座由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教授主讲。

  周汉华提出,《数据二十条》要求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并推动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的数据产权三权分置。这意味着文件起草部门认识到数据产权的复杂性,要求“创新数据产权观念,淡化所有权、强调使用权,聚焦数据使用权流通”,才能更好地解决“传统权利制度框架难以突破数据产权困境”。

  周汉华介绍了当前数据产权的几种主流认识:一是物权认识以确立数据持有者权利为中心,聚焦交易实现价值,但难以实现数据的多主体复用;二是知识产权方案在实践中存在障碍,易滑向物权认识;三是访问权认识虽方向正确,但概念体系尚待完善。目前数据产权相关的制度建设实践多受物权观念影响,已引发场内交易匮乏、数据资产估值难等诸多实践问题。

  具体到阐述数据产权的不同认识维度问题时,周汉华从财产权的历史发展切入,指出生产要素集聚推动财产权观念变革,而网络效应即是认识数据产权的关键。网络化、智能化的影响不断迭代扩大,生产要素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聚变出巨大的创新与创造能力,加速了不同权益的边界融合。数据权利配置结构与观念正在经历以所有权为中心向以互操作权为中心的系统性变革,传统物权、版权观念已经不适应大数据与合成数据的发展。因此,他提出以互操作权为突破口,探索推动变革的解决方案,从而为数据产业发展、数据资产运营等提供切实可行的思路。

 讲座最后,周汉华引用了马克思的观点阐释了本次讲座的深远意义。“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是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智能化浪潮带来了大量没有规范、没有先例的全新问题,在面对具体的挑战时,我们不仅要有最前沿的理论储备和直达一线的产业触觉,也需要从最基本的社会学、经济学概念开始解构分析,相信数据权属认定等难题将会很快迎来解答。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师生,及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苏州互联网法庭的干警参加了讲座。大家纷纷表示周汉华深入浅出、回归本质的讲解,对互联网治理带来了深刻的叩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