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9日下午,法学院学术研习坊“法韵青声”系列讲座第九讲于佛山校区励学楼301教室顺利举办。本次讲座主题为“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理论的新进展:以Warhol案为中心”由法学院博士后涂藤博士主讲,23级法律硕士及本科生踊跃参与。
讲座伊始,涂藤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权案”切入。此案是我国法院尝试运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判定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涂藤指出,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对权利限制采用具体列举方式,虽称“合理使用”,但与美国法上的版权合理使用规则存在差异,未直接吸纳美国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原则。基于该案对“转换性使用”的创新性适用,学界对我国适用合理使用与转换性使用的正当性、转换性使用理论本身的正当性等问题展开了探讨。
涂藤介绍,1990年美国法官Pierre N.Leval在其于《哈佛法学评论》发表的《论合理使用标准》一文中,首次提出“转换性使用”概念。美国最高法院Campbell案首次引用该概念后,这一学术概念转变为版权合理使用的一项判例法规则。此后,美国司法实践将“转换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判断的重要标准,并将其作为合理使用判断四要素中的主导因素,实际上架空了形式上最重要的第四要素“商业性使用”。
随后,涂藤通过一系列案例说明,转换性使用逐渐成为合理使用认定的捷径,并呈现出扩张态势。针对这一无序扩张现象,涂藤强调了Warhol案的重要性,其对转换性使用进行了深入论述与纠正。该案明确判断转换性使用的标准在于是否产生新的性质和价值,并对转化性标准的适用对象、范围与条件进行了限缩。通过对比Campbell案与Warhol案,涂藤指出,在Campbell案中,虽然几乎完全引用罐头logo,但其目的是为了讽刺和评价消费主义,产生了转化价值,因而构成合理使用,这与Warhol案存在本质区别。
最后,针对我国是否应引入转换性使用规则,涂藤进行了评析。一方面,Leval法官对第四要素的批评在民法领域具有一定价值,有利于防止损害要件进入绝对物权保护请求权中,有其合理性。另一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框架之下,适用转换性使用理论可能存在诸多问题。同时,由于大陆法系国家缺乏合理使用四要素的实定法基础,且转化性目的的确定存在较大任意性,我国不宜照搬转化性理论。涂藤建议,法律人并非文学评论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参照审美无歧视原则、发明实用性认定,以最显著的方式说明问题,即满足目的要件,并依照“适当性”要件展开解释。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观点深刻,为同学们深入理解著作权转换性使用理论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思路。会后,涂藤与同学们合影留念,本次讲座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