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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期刊论文
《股东失权制度研究》
作者:曾祥生

《公司法(2023)》中引入了股东失权制度,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和公司股东瑕疵出资责任体系,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失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须基于股东资格与股权的相对分离,遵循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体现利益平衡理念,也应以合同解除规程及团体法思维的结合为基础。股东失权制度和股东除名制度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虽有竞合之处,但在适用上相对独立且互补,才能形成规制合力。股东失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仅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扩张适用条件范围、完善失权流程设置以及明确失权后相应股权的处理程序内容,还需要对失权股东的法律责任予以体系化,明确失权股东以及相关利益主体的法律责任内容及责任方式,摒弃股东失权后其瑕疵出资责任当然豁免的错误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