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2024年度核心科研成果回顾(八)

发布者:刘薇发布时间:2025-11-21浏览次数:10


2024年,法学院锚定学科特色,深度整合学术资源,优化学科布局,以“有组织科研”为牵引,在财经法治、数字法治与涉外法治等前沿领域协同攻关,持续产出突破性、标志性成果,显著提升学术影响力与话语权。

学术著作

1.书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法律研究

作者:李莉莎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11

全书分为六章,具体为:第一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现状与愿景,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经济概述,粤港澳大湾区实践进展,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合作的制度框架。第二章粤港澳大湾区监管合作机制,论述了粤港澳三地金融监管制度之差异、障碍,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监管合作的总体思路,引入粤港澳大湾区单一通行证的具体构想。第三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市场融合机制,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存托凭证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私募股权投资监管机制,粤港澳大湾区股票市场融合机制。第四章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金融联通机制,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机制,港澳大湾区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机制,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数据跨境流动治理机制,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征信合作机制。第五章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合作机制,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的发展历程,粤港澳大湾区的金融科技监管及其机制,粤港澳大湾区金融科技监管机制的完善。第六章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合作机制,论述了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的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绿色债券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信贷机制,粤港澳大湾区绿色保险机制。



2.书名:发展中的电商法:原理与实践

作者:姚志伟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320

本书以电子商务行业法律问题为核心,突出理论结合实际、司法裁判结合行政监管的特点,重点解决电商领域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与前沿问题。内容主要分为五大板块:电子商务法总论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合同问题;直播电商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广告法问题。

3.书名:特别法人制度下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研究

作者:李爱荣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33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构造,核心是法人成员、组织机构和财产或经费。法人成员是法人的设立者、拥有者和支配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成员的确定标准、范围直接关系到特别法人的设立和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组织机构涉及法人机关设置和权力配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财产涉及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公平性、合理性,应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同时,作为法律主体的特别法人组织,其设立、运行、终止和扶持制度均是难以回避的问题。



4.书名: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

作者:童之伟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41

本书详细还原了近代汉语“权利”传入日语法学变异为和化的“權利”后强势返流汉语法学的路径。本书证明:清末民国的汉语法学全面承袭了以和化的“權利”为重心的权利义务法现象解释体系;当代汉语法理学有代表性的出版物的核心范畴、基础性命题基本上只是复述了对应的近代内容;民族的现代的法的一般理论应以七个基本范畴为主干;法权及其具体存在形式权利、权力分别是国民财产、个产、公产的社会性转化形式和法的表现;权利、权力与法权的关系受法权曲线主导。实践法理学的现象解释体系能合理说明古今中外各种基本的法现象本身及其内部和外部联系。



5.书名:实践法理学权利、权力和法权说

作者:童之伟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41

本书信守的核心法学理念与清末民初传入汉语法学、以指称范围一度包括各种公共权力的和化的“权利”为核心范畴的法理学体系处于竞争状态。本书守持近代创生于中国本土、指称范围不包括任何公共权力的权利概念。权利、权力有种种差别,但从根本上看,它们构成一个可称为法权的共同体。法的一般理论应以权利、权力、剩余权、法权、权、义务和法七个概念为基本范畴。法权是我国法律体系、法律生活中最重要的现象和内容,它应是法的重心所在。




6.书名:中国婚姻家庭法研究

作者:杨立新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41

本书包括婚姻家庭法和身份权、亲属身份产生与消灭、身份人身关系、身份财产关系等四编,具体分为婚姻家庭法与亲属身份、身份权、结婚、离婚、亲子、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亲属财产关系等共九章,最后设有参考文献,对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经典文献进行了介绍,本书的阐述通俗易懂,语言精简凝练,结构清晰合理,内容贴近实践,能全方位满足读者在实践中运用婚姻家庭规范的需要,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婚姻家庭法的要点。



7.书名:破产法上的担保权问题研究

作者:李忠鲜

出版社: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时间:2024111

各国商事实践都表明,在企业濒临破产之时,大多数资产上都覆盖着各种形式的担保权。债权人实现担保的结果不仅关涉担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还影响着各类破产债权的整体清偿率,因此也与破产程序的成功密切相关。就此而言,破产法上的担保权问题既是法学理论的重大课题,又是司法实务的痛点所在。破产法作为规制工具,具有调节利益的功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采取了既保护又限制的立场。本书系统考察了担保受限的法理渊源,通过揭示担保与破产的互动原理和行为表征,区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不同场景,分析破产债务人企业、破产管理人、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等主体的相互关系,着重在担保债权的受偿范围、自动停止与强制批准等方面作立法论和解释论上的探讨,提出应当改进限权机制,完善程序救济,最终平衡担保债权及时实现的“个体利益”和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