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成功举办“琶洲法治讲坛2026年第2期|‘贿赂犯罪认定的新动向’”

发布时间:2026-06-29浏览次数:10


2026626日下午,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东财经大学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广东财经大学法律与社会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的“琶洲法治讲坛2026年第2期——‘贿赂犯罪认定的新动向’”于广州校区立德楼731会议室举行。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主讲。华南师范大学邓毅丞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郁卓副教授、蔡孟兼副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校友王瀛杰律师、陈舒媚律师及六十多名法学院研究生同学参加。

黎宏在讲座中指出,新司法解释聚焦新型隐性腐败,财物、受贿数额不再按物品实际价值认定,以双方约定的职务对价、承诺预期收益为准;放宽斡旋受贿认定标准,只要承诺谋利即可定罪;扩大职务便利认定范围,统一公职与非公企业贿赂犯罪处罚标准;反贪职能划转监委,监察委员会实现公职及关联民企人员全覆盖监管;坚持行贿受贿同查,行贿最高可判无期,同步平等保护国企、民企从业人员职务犯罪权益。

黎宏结合案例指出本次司法解释正式采用“职权行为不可交易说”,契合双向严惩行受贿的政策导向。同时实务层面面临两大挑战:一是对预期收益、口头承诺等隐性腐败需要开展穿透式实质审查;二是涉案财物价值认定要综合完整交易场景裁量。黎宏还解读了新规新增的“截贿”行为定罪规则,明确中间人截留贿款可适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规制,厘清了此前侵占罪定性的争议,同时提出部分复杂情形仍存在罪数认定的学术疑难。

毅丞围绕讲座内容,分享了两个观点:一是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学说融合思考。学界过往以职务行为公正性说为主流,本次司法解释转向职权不可交易说,他认为二者可形成层级互补。二是截贿行为定性的制度创新。针对截留、转送并存的复杂案件,一行为可能触及行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侵占罪等多项罪名,罪数竞合的界定仍是后续学术研究与实务探索的重点。

讲座最后,由蔡孟兼总结发言。黎宏与参会师生合影留念。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宣传部王诗尧

拍摄:宣传部王诗尧

排版:宣传部

初审:刘高强

复审:刘薇

终审:陈静



初审:张雨婷 复审: 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