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人工智能时代的刑法应对”研讨会在辽宁大学召开。本次研讨会由辽宁大学法学院主办,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沈阳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承办,辽宁铭博律师事务所协办。我院蔡孟兼副教授受邀出席研讨会。

根据会议安排,蔡孟兼以“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刑事预防性治理”为主题作报告。他指出现行《刑法》追诉处罚深度合成技术的滥用仍须待犯罪发生造成侵害后始能介入,难以实现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已有提前预防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必要,但以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行为人作为刑法提前预防的对象显然难以说明规制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故以滥用深度合成技术所构成的犯罪具有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特征,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刑法事前预防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的规制对象,因违反行政法上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而处以刑事处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为出发点,检讨刑法第286条之一预防滥用深度合成技术的正当性依据与面临的困境提出相应的对策。
本次研讨会聚焦人工智能时代刑法面临的新挑战与新课题,与会专家学者围绕深度合成技术等前沿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蔡孟兼的报告立足现行刑法规范,从预防性治理的视角切入,对深度合成技术滥用的刑法规制路径进行了富有建设性的理论探索,为完善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法治提供了重要参考。
图文:蔡孟兼
初审:张雨婷、李培亮
复审:刘薇
终审:陈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