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8日下午,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法律与社会治理研究院联合主办的“具体求刑在刑事审理中的重要性——以德国法为例”主题讲座,在广州校区立德楼731举行。讲座由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中国法讲席终身教授葛祥林(Georg Michael Gesk)主讲,法学院副院长刘薇教授主持。法学院教师蔡孟兼、李卓昕及六十余名研究生参加。

讲座伊始,葛祥林指出,具体求刑是德国刑事审理中的核心实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有刑事起诉书均须包含具体求刑内容,但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却没有对此作出直接明文规定。针对这一“规范缺位、实务必备”的现象,他从程序法定原则、避免制度运行空白等角度阐释了该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并提醒研究者正视这一缺乏直接条文的重要实务制度。
随后,葛祥林从三个层面系统阐释了具体求刑在刑事审理中的重要作用:在法院组织法层面,具体求刑以法定刑幅度划分法院管辖,并通过起诉审查程序调整管辖或驳回起诉,防止检察官借求刑干预审判;在刑事程序法层面,检察官通过求刑意见公开对各项犯罪要素的个别评价与整体评价,使被告明确辩护着力点、提升审理效率;在刑事实体法层面,该制度将零散量刑要素与难以观测的主观要素整合为可质证的整体评价,为量刑公正奠定基础。
在此基础上,葛祥林进一步阐释了具体求刑制度的延伸价值。他指出,辩护人同样应提出具体量刑主张,与检察官形成对等辩论基础,并以一起伪造欧元假币案为例,说明对等求刑有助于提升判决认可度。他还强调,具体求刑意见对法官并无强制拘束力,法官仍基于当庭审理的证据情况独立调整量刑。
讲座过程中,蔡孟兼补充指出,具体求刑是综合程序法、实体法与刑事政策的复合性制度安排,既证明起诉必要性,又将抽象责任转化为具体刑罚效果,同时兼顾报复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的需求。
互动交流环节,同学们就算法量刑、主观要素客观化、中德量刑建议制度差异等问题展开提问,葛祥林逐一予以解答。



讲座最后,由蔡孟兼进行总结发言。至此,本次讲座圆满结束。

撰稿:研究生宣传部 潘颖璐
拍摄:研究生宣传部 何景荣
排版:研究生宣传部
初审:刘高强
复审:刘薇
终审:陈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