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缓就业的说明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8-10-08浏览次数:2364

关于暂缓就业的说明

1.     暂缓就业的优与劣?

优势:1、在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认可的情况下)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

劣势:1、无报到证,暂缓就业期间的工作不计工龄,不享受职称评定及级别晋升等待遇,不能与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单位不能为其购买社保及其他福利待遇。

2.     什么是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是指为了给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对毕业离校但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可根据其本人意愿将其档案转交省就业指导中心免费托管,户口及党团关系(包括)材料按有关规定保留在原毕业院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限内在就业过程中享受应届毕业生待遇。目前暂缓就业的具体期限为:毕业当年的71至两年后的630

3.     哪些情况适合办暂缓就业?

符合资格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均可申请办理暂缓就业。允许办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察试用阶段而未确定接收的;

3)自主创业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     哪些人不能暂缓就业?

1)外籍生源

2)未取得毕业资格、

3)毕业前申请出国(含出境)学生不得申请暂缓就业

5.     如何解除暂缓就业?

暂缓就业期间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凭用人单位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和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报到证和转移档案,凭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省就业指导中心受理解除暂缓就业的时间为每周二和周五,2005届毕业生周一到周五都可以办理解除暂缓就业协议。

省就业指导中心地址:农林下路72号之一3

6.     暂缓就业到期了怎么办?(档案和户后迁回生源地)

暂缓就业的期限为两年,两年未落实具体单位的毕业生,档案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寄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户口关系在保卫处的学校保卫处统一迁转回生源地,毕业生应于毕业后两年后的630日前到校保卫处办理有关迁移手续。

7. 暂缓就业应注意什么问题?

  暂缓就业生无报到证

  档案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管理;

  户口已迁入校者可在学校保卫处暂留;

  校、团组织关系暂留学校,党、团员毕业生应定期回校缴纳党费、团费;

  暂缓就业期间可考研,有档案转移需要者,凭暂缓就业协议书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

  申请了暂缓就业的学生毕业后不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

  在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有违法违纪以及民事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毕业生自己承担;

  毕业生如被劳动教养或犯罪被追究事责任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指导中心将取消其暂缓就业资格,将其档案直接转回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暂缓期限内,如果毕业生需要办理与就业、升学无关的证明(如《失业证》、《未婚证》、《计划生育指标》等),必须解除暂缓就业协议,并办理把档案户口转回生源地的有关手续,毕业生所需要的证明回生源地办理;

  暂缓就业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及办理职称的评审。

8.     暂缓就业与人事办理有什么区别?

办理了暂缓就业的毕业生身份为学生,暂缓就业期限内不计工龄和档案工资,不能进行职称认定,毕业生无法与企业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企业无法为其购买社保,户口关系暂留在学校保卫处集体户(入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除外),办理暂缓不需要任何费用。

办理人事代理的毕业生身分为干部(见习期满后办理转正手续),工龄从毕业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根据工龄及职务调整工资级别,本科毕业满一年职称认定为职称认定为助理级,毕业生能够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手续,能够享受社保福利,户口为永久性户口,人才市场收取档案管理和人事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