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下午,东吴大学第二回法理学研讨会在东吴大学第五大楼117室开展。
本次研讨会围绕“事物本质”,讨论事物本质在各部门法中的适用。研讨会共分为三个场次。
第一场次讨论了事物本质在行政法上的适用,由程修明教授、台北大学法律学系陈爱娥副教授进行报告,由林三钦教授和胡博砚副教授进行与谈。
其中,程修明教授用台湾省最高行政院101年度6月份第1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和台湾省最高行政院107年判字第212号判决,具体说明“事物本质在行政法上之适用,有关类推适用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类型”。陈爱娥副教授从方法二元论的理论出发,提出了:1.因社会与技术变迁对传统行政法学提出调整的要求;2.风险社会的发现与风险行政法的规制;3.公私合作在当代行政的兴起与其对行政契约法制提出之要求;4.有限资源之公平分配与相关行政程序的建制;5.行政组织分殊化的原因与其正当化等五个观点。
第二场次讨论了事物本质在国际法和民商法上的适用,由邓衍森教授、陈汝吟副教授和洪秀芬副教授进行报告,由洪令家副教授和杨奕华教授进行与谈。
其中,邓衍森教授主要围绕国际法的变迁与危机进行论述;陈汝吟副教授以交通事故车辆损害之巨额赔偿为例,论述了侵权行为制度实践的正义与可能之不正义;洪秀芬副教授针对:1.有限责任制公司之股东对公司债务之责任;2.关系企业之控制企业责任;3.证券交易法第20条之1会计师签证责任等商法议题进行了讨论。
第三场次讨论了事物本质在刑法和税法上的适用,由王乃彦教授、陈清秀教授进行报告,由洪家殷教授和范文清副教授进行与谈。
其中,王乃彦教授认为,我们之所以不将违反法律规则的事例,作为否认法律规则有效的证据,理由在于,法律规定与符合法律期待的有秩序实在社会生活,这两者间不存在原因与后结果这样的机械系联动。陈清秀教授将税法指导功能、规范对象、税捐稽征程序、国际租税法律秩序等方面与事物本质结合进行了论述。
研讨会学术气氛浓厚,各位专家分享自己对事物本质的见解,台下听众也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双方进行了富有启发的讨论。
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附参加同学名单:曾昱明、郑梓镜、黄垛垛、罗秋绮、吴阳、罗佳惠、袁丽、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