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学术沙龙讲座顺利进行

发布者:袁东卫发布时间:2020-12-09浏览次数:223

2020年128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一会议室,广东财经大学南岭学者、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公益诉讼与公益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颜运秋为学院研究生做了题为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学术报告,报告由广东财经大学周晓明博士后主持。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晨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谈到《民法典》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颜教授首先提出问题,认为这可能是对《民法典》误读,也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误用。颜教授认为,在传统的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而从法条的系统性、制度的目的性、利益的平衡性、主体的权源性、行为的后果性、计算的科学性等六个方面,予以了论证。最后强调,惩罚性赔偿制度不能被误用,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要慎重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