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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来源:本站原创浏览量:612发布时间:2008-10-21

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2000)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率,获得更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究开发成果,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并获得政府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项目跟踪管理是指项目立项后,为保障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果而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广东省科技厅各主管处室按职能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组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条件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综合计划处负责对各类项目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和协调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接到获准立项通知后,须在1个月内与广东省科技厅签定项目承当合同。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定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第六条 项目签定合同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研究开发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开发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研究开发进展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家秘密技术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在立项同时与涉及秘密技术的人员签订合同,建立专项保密和使用制度。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变动和研究开发计划、方案的重大修改,须及时上报省科技厅审批及备案。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每年向省科技厅汇报项目研究开发进展情况,并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附后),汇总后于每年的1215日前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同时送综合计划处备案。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填报《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者,省科技厅将取消该科技计划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研经费,原则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新的项目申请。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项目检查以省科技厅主管处室面上检查为主,厅综合计划处根据需要重点抽查。

 

 

第十二条 在项目检查中,发现有以下情况,省科技厅可中止项目执行;必要时,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㈠因项目负责人出国或其它原因,而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按合同进行的;

㈡因主客观条件的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已不具备继续实施能力的;

㈢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开发计划的;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有关财务规定对资助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及时上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根据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省科技厅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资助计划。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省科技厅审查批复后,可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主管处室须根据汇报和检查的情况,写出“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执行报告”。综合计划处在此基础上,形成“广东省科技计划年度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经评议或鉴定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项目研究开发资料、总结报告以及评议或鉴定证书及有关附件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据此确认项目结题。

 

 

第十七条 经评议或鉴定的成果,除经保密部门审定需要保密的外,应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