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商院办〔2009〕12号
关于清明节放假的通知
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2009年清明节放假安排如下。
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清明)为法定假日,4月5日(星期日)公休日照常公休,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一)。
请各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安排,确保假期生活正常,并认真做好放假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尤其要注意防火和防盗。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