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晚,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来我校讲学,开展题为“民法典编纂的若干问题”的讲座。法学院副院长鲁晓明主持本次讲座,同时出席的还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程春华副院长、刘平教授、孟国碧教授、彭国辉老师等,法学院数百名研究生和本科生参加了本次讲座。
梁慧星教授是新中国任职时间最长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唯一的社科界代表、民法学泰斗。亲历《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重要民事法律的起草工作,他成就十卷本《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为21世纪中国民法法典化做出了开拓性的贡献。
本次讲座以“怎样理解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这一问题为中心点,分别从三个方面阐述了编纂民法典的意义所在。首先,梁慧星教授从民法典编纂的几个历史节点出发,民法典经历了1954~1956年,1962~1964,1979以后三个阶段的起草修订,几经起伏。尤其在1979年改革开放后,历经数次《商标法》等单行法的完稿和民法典起草的暂停、起草小组的解散,最后于1998年召开的座谈会上重新恢复民法典的编纂,并提出了“完成统一合同法”、“制定物权法”、“完成民法典编纂”三步走战略。梁慧星教授指出,30多年民法典编纂的起起伏伏并不代表放弃过民法典的编纂,四中全会此次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其意义之一就在于向人民、全党及国际社会表明中共中央不会取消也绝不取消民法典编纂的决心。其次,梁慧星教授说道,“编纂”不同于“汇编”,编纂民法典需要对现行单行法进行一定的审查、整理、补充、修改。同时,梁慧星讲授从编纂形式分析,指出在民法典编纂问题上,中共中央不赞成松散式的形式。最后,梁慧星教授谈到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意义,还在于要用一部充分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精神的民法典作为全民族的教科书。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华民族是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礼仪之邦,却唯独缺乏现代民主、法治和法律信仰,国家需要发挥民法典的作用去教育人民、社会,改造整个民族,这个古老的民族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最终实现中国梦。
此次讲座持续了近3小时,梁慧星教授凭借其敏锐的眼光、科学的分析方法。丰富的史料引导同学们深入理解了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的意义,给法学学子带来了一场学术上的盛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