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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 | “ 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 ”讲座顺利举行
作者:来源:法学院网站浏览量:608发布时间:2021-12-10

2021128日,河北大学法学院苏永生教授在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第一会议室开展了主题为“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讲座。本次讲座由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刘薇副院长主持召开,法学院学生通过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讲座。

图:主持人刘薇副院长


讲座主要围绕四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苏教授从刑法立法、司法解释、刑法解释学等方面介绍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罪过形式有“故意”和“过失”,怎样判断两者的边界,我国刑法立法采取了结果论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但是,罪过形式判断错误将会导致个别罪在定罪上出现分歧,进而使处罚范围出现差异。

                 

:主讲人苏永生教授

第二部分,“关于罪过形式判断根据出现乱象的原因”。苏教授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点:罪过形式概念之局限、刑法教义学方法之缺失、单一罪过说之束缚。概念不清,随着时代的发展就会产生闭塞落后性,以及我国法学界认同“结果论”的为多数,都是导致罪过形式判断根据出现乱象的原因。

第三部分,“现有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理论的局限性及普遍存在的问题”。苏教授从“结果论”与“行为论”的局限性出发,指出两种方法都无法客观、全面地评价罪过形式。不论是“结果论”还是“行为论”,共同的缺陷在于:在确定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时普遍缺乏责任主义理念;目前,我国对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的主流观点仍然是“结果论”

第四部分“罪过形式判断根据之理论建构”。在罪过形式的判断上,既要判断行为人对行为的心理态度,又要判断行为人的结果的心理态度,换言之,对行为犯和结果犯应采用不同的判断根据,这有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也能够有效打击犯罪!

              

:法学院学子在第一会议室参加讲座

最后,刘薇副院长总结道:苏教授的讲座内容丰富,既有理论阐述,又有经典的案例分析,通过苏教授的讲述,给我们展示了一场学术盛宴,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和指导性。同时,法学院的学子们也觉得讲座内容精彩纷呈、受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