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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湾区商法论坛”第一期: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联动适用
作者:来源:法学院网站浏览量:10发布时间:2024-08-15

  202489日,大湾区商法论坛第一期之“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与联动适用”在广东财经大学(广州校区)法学院第一会议室顺利举办。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石冠彬,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游,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泳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傅远泓,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教授皮正德,以及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教授、刘平教授、赵景琛教授、邹青松博士等教师以及40余名同学及校友参与了本次论坛。


刘平教授为论坛开幕式主持人。

鲁晓明院长在开幕式致欢迎辞。鲁院长对远道而来的专家致以热烈的欢迎,各位嘉宾对本次论坛的鼎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随后他简要介绍了法学院近年来学科发展的总体情况,指出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将携手各位学者与专家,围绕新公司法修订所引发的适用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论坛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由同济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部主任刘颖副教授主持。


一、赵景琛:《英国法上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义务:平衡与创新》

赵景琛教授在其报告中,梳理了早前英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义务的传统立场,随后对2006年英国公司法改革中引入的股东利益至上原则进行评述,最后结合最新的BTI 2014 LLC v Sequana SA案例,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义务的性质、范围及其创新点进行了概述和综合评价。


二、石冠彬:《刑法视野下新公司法的适用问题》

石冠彬教授在报告中,首先以股权转让包裹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案例为例,精妙地阐释和评价了刑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其次,他指出了在新公司法恢复实缴制的背景下,有关股东可能再次面临资本三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问题,并从法秩序统一的学理角度论证实缴制与认缴制公司均应同等适用资本三罪。


三、周游:《新公司法语境下股东名册的法律地位》

周游副教授在报告中,首先评价了学界对于股东名册变更是否作为股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的观点,随后他从法律解释、股东名册的证明效力、上市公司的特殊情形等的角度,否定了股东名册变更作为股权变更生效要件的观点,最后提出了股东名册变更属于公司自治范畴、股权变更的三重关系及其动态过程等的创新观点。


第一单元主题报告结束后,评议人邹青松老师对三位学者报告进行了与评他分别指出了三个报告中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及相关争议焦点,并对三位学者相应的学术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同时也补充了自己的相关看法。在场嘉宾就第一单元主题发言内容展开了深入交流。


论坛单元主题报告由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小微企业重整委主任陈晓建主持。


一、傅远泓:《部分连带责任的构造与体系展开》

傅远泓法官在报告中,先后分析了部分连带责任中包含的基本构造,阐释了部分连带责任产生的必要性及其学理基础,解析了部分连带责任的几种类型化要素,最后他阐释了部分连带责任在体系适用中涉及的数种具体规则、特别是在证券虚假陈述中的具体适用规则等。


二、何欢:《新公司法对破产法的适用影响》

何欢副教授在报告中,从公司法与破产法的整体关系、法律对ESG规则的更加重视、类别股制度的应用、资本公积亏补新规、破产临界期董事义务强化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新公司法修订对破产法实施的影响,并从学理角度对本次修法的内容变动作出了深刻全面的论述。


三、皮正德:《新公司法对公司管理者的影响》

皮正德助理教授在报告中,首先从加强产权保护的立法要求、“追恶”与救济的平衡、责任与职权相匹配以及规范精细化的延伸等角度探讨了董事责任加重的问题,并提出了通过合理限制责任的方式来实现责任再平衡的观点最后指出新《公司法》对董事责任的规定既有加重,也进行合理的再平衡。


单元主题报告结束后,评议人王泳涌法官分别对三位学者的发言进行了与评,在给予后者高度评价的同时,也结合自身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了富有创见和启发的观点。在场师生与嘉宾就发言内容展开了深入交流。


论坛最后,石冠教授为本次论坛做总结。本次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撰稿:宣传部 胡子渊

拍摄:樊佳琦

初审:邹青松

复审:刘薇

终审: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