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商学院法学校友会章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法学分会(筹)为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州地区校友自主发起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广东商学院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接受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和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党总支的指导及政府民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为:
(一)团结和联络广大校友,建立联系校友与母校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增强校友对母校的感情和凝聚力。
(二)建立并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信息,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鼓励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求实创新,积极进取,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扩大母校在广州市的影响,为广州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四)通过校友会组织,积极开展各项活动,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作贡献。
(五)收集编写校史资料,通过校刊、校史专集等形式反映校友们的活动与成就并及时向校友通报学校建设发展情况及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学习、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拥护及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参加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及遵守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七条  本会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由本人口头提出入会意愿或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邀请并同意加入;
(三)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注册登记。
第八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参加母校组织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活动,优先与母校在业务方面进行合作,并优先取得本会有关的刊物和学术资料、业务信息;
(四)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支持本会各项活动,支持学校建设事业;
(五)按期交纳会费,协助本会筹集校友会基金;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以自愿为原则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校友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校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校友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外代表本会;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下一届理事会人选建议名单;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位,他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能力;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和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党总支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日常事务,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为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友会的日常事务,挂靠在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员缴纳会费;
(二)校友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主要开支范围为:
(一)校友会的各种会议,校友联谊活动;
(二)编印《校友通讯录》等资料;
(三)校友会的其他开支;
(四)按有关规定须缴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和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党总支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相关部门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及以后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开15日内上报广东商学院广州校友会和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党总支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